12月24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了《關於印發〈執行202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中需重點注意的問題如下:
問題1:哪些工程項目適用《通知》的計價規定?
答:《通知》主要考慮兩種情形:
一是現階段適用的。首先,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的規定,依法招標發包的項目必須依據202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以下簡稱《預算消耗量標準》)編制最高投標限價,適用《通知》的計價規定;其次,投標人自主選擇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編制投標報價的;第三,直接發包的項目,發承包人自主選擇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確定合同價款的。
二是政策調整後選擇適用的。投標人(招標發包)或發承包人(直接發包)仍自主選擇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確定投標報價或合同價款外,16號部令(正在醞釀修改中)調整了最高投標限價必須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編制的規定後,招標人自主選擇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的,也適用《通知》的計價規定。
問題2:工程發承包中,如何界定適用範圍內工程項目的實施時間?
答:《預算消耗量標準》和《通知》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考慮工程發承包中客觀需要一段時間準備和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同時,各方市場主體對新計價規則的學習掌握,也需一定的適應期等,為確保市場交易平穩過渡,2022年1月1日起,市場主體可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通知》開展相關計價準備活動,2022年3月1日(含)後發出招標文件(招標發包)或簽訂施工合同(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應執行《通知》的計價規定。
2022年1月1日(不含)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項目,仍按原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執行。
問題3:《預算消耗量標準》是傳統預算定額嗎?
答:《預算消耗量標準》不是傳統預算定額,兩者之間的表現形式和內涵均存在較大差異。《預算消耗量標準》形式上採取量、價、費分離方式的編制,內涵上回歸了消耗量標準屬於技術標準的本質特性,以分部分項工程為單位客觀反映了施工工藝和工序所必須消耗的人、材、機等施工生産要素數量,剝離了傳統預算定額中應由市場自主確定的經濟屬性部分,如生産要素預算單價,腳手架、垂直運輸等不可精確計量措施項目的費用標準,以及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等。《預算消耗量標準》與傳統預算定額量價費合一的技術經濟標準相比,在保障工程品質安全的前提下,減少政府對市場計價的干擾,充分體現市場的主體地位,符合市場化計價改革的要求。
問題4:投標人是否必須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編制投標報價?
答:投標報價是否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編制,由投標人自主選擇確定。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知》延續了計價依據交由市場主體自主選擇使用的原則。自2003年實施清單計價以來,預算定額不再強製作為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的依據。在通常情況下,投標報價應由企業依據企業定額、造價數據資料和企業經營管理實際情況等,結合有關造價管理規定自主詢價確定,且不得低於合理成本。
發承包人事先選擇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計價的,應嚴格執行《通知》的規定,避免《預算消耗量標準》被市場錯用、濫用,規範市場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問題5:《通知》中最高投標限價與投標報價的計價規則,有哪些區別?
答:《通知》針對適用範圍內的不同計價活動,分別明確了量、價、費的確定原則和方法,核心要點:首先是“量”的口徑統一,均應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計算確定;其次是“價”和“費”的自主確定,結合造價資訊數據的不對稱性,分別明確了發承包人適用的計價規則,主要區別如下:
一是單價方面。最高投標限價中施工生産要素的單價,招標人優先依據工程造價資訊價確定,其中人工工日單價按不低於相應區間的下限確定;未發佈資訊價的,採取市場詢價等方式確定;投標報價中的要素價格,全部由投標人自主詢價,可參考資訊價合理確定。
二是取費方面。最高投標限價中不可精確計量措施項目和費用項目等計價,招標人須經自主測算,按不低於費用指標區間中間值計取,合理確定。投標報價中相應項目的計價,投標人須依據施工組織設計及其措施方案,結合市場價格和企業實際情況等自主測算,可參考費用指標區間,合理確定。
問題6:最高投標限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編制,與依據傳統預算定額編制的規則有什麼不同?
答:主要體現在“費”的確定原則和方法,具體區別包括兩點:
一是採取市場化計價方式。《預算消耗量標準》未包括的不可精確計量措施項目和費用項目等,應採取依據措施方案等自主測算的方式,合理確定,且對應基準期《北京工程造價資訊》發佈了費用指標區間範圍的,相應費用應不低於費用指標的中間值確定;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施工垃圾場外運輸和消納費等應執行相關管理文件的市場化計價規定,徹底改變了傳統預算定額按固定費率計價的方式,全面放開最能體現企業競爭力的措施和費用項目,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二是優化統一計價程式。依據費用指標確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的,應按《北京工程造價資訊》的“費用指標”專欄中統一的計價程式和要求執行,其中“以《預算消耗量標準》計取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為計費基數”,包括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中人、材、機的消耗數量及市場價格確定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不包括《預算消耗量標準》中未列明的材料、設備費,以及費用指標中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等。
問題7:工程計價中,《預算消耗量標準》中人、材、機的消耗數量是否允許調整?
答:依法必須或自主選擇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計價的,除2021年《預算消耗量標準》中明確可調整的外,應嚴格按《預算消耗量標準》的消耗量和規則執行。自行調整消耗量或不按相應計價規則執行,不能視為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計價。
問題8:工程計價中,《預算消耗量標準》缺項的子目,如何補充?
答:《通知》確立了計價依據動態調整機制:一是《預算消耗量標準》將隨“四新”技術的應用成熟度,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和補充完善,滿足市場發展變化後的計價需求;二是《預算消耗量標準》將聯動造價指數指標體系,定期進行動態調整,確保消耗量水準貼近市場實際;三是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計價時,缺項子目應由發包人按《預算消耗量標準》的編制原則、編制依據和有關規定等補充編制,參照現行有關補充子目的程式報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經認定的補充子目在申報範圍內一次性使用。
問題9:什麼是不可精確計量措施項目?
答:不可精確計量措施項目是指依據施工圖紙的圖示尺寸不能精確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其費用大小與施工方案和(或)投入時間直接相關,一般表現為按項計價。
問題10:《北京工程造價資訊》的“費用指標”中未包括的不可精確計量措施項目,如何計價?
答:“費用指標”中未包括的不可精確計量措施項目涉及兩類:
一類是已發佈相關管理文件的措施項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費、趕工措施增加費、施工垃圾場外運輸和消納費等,應按文件規定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執行《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號)和《關於印發配套2021年<預算消耗量標準>計價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等費用標準的通知》(京建發﹝2021﹞404號)的規定,費用不得低於文件中下限費用標準。(2)趕工措施增加費應執行《關於執行2018年〈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工期定額〉的通知》(京建法﹝2019﹞4號)的規定,最高投標限價中相應費用不得低於文件中下限費用標準。(3)施工垃圾場外運輸和消納費應執行《關於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單獨列項計價的通知》(京建法﹝2017﹞27號)和京建發﹝2021﹞404號文的規定。
另一類是無相應管理文件的措施項目,如房屋建築與裝飾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的二次搬運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夜間施工增加費等,屬於多數工程施工中不確定發生或差異性較大的費用,以及需根據具體工程施工環境或發包要求等個性因素專門確定的措施項目,建議採取的計價原則:一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補充列項,明確相應措施項目的工作內容和費用計算規則等;二是按照市場化計價原則,根據措施方案等,自主測算,合理確定。如投標報價中不可精確計量措施項目自主測定時,相應施工生産要素的數量和使用時間宜根據施工方案(包括現場平面佈置,施工方案,組織措施,進度計劃等),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經營規模和市場價格等合理確定,具體的計價方法可借鑒配套的應用指南和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