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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21 19:21    來源: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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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對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意義?

  對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可以通過申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管理,明確了協議簽訂的基本條件和流程。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權責關係清晰。醫保經辦機構和零售藥店是協議的主體,醫保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流程進行監督。

  明確定點零售藥店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落實醫保有關政策規定,按要求向醫保經辦機構報送資訊,為參保人服務,同時配合醫保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績效考核等。

  明確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提供經辦服務,開展費用審核、績效考核等。明確協議中止和解除的具體情形,有利於促進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保證醫保資金安全,於促進零售藥店定點管理的規範化、法治化。

  二、《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對零售藥店申請納入醫保定點的條件是什麼?

  零售藥店申請納入醫保定點需要滿足基本條件,包括機構運作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具備一定的經營許可資質和提供服務的人員。除此之外,重點提出五方面內容:一是醫保管理制度要求,包括配備相應醫保管理人員等。二是醫保財務制度要求。真實記錄醫保目錄的藥品“進銷存”情況。三是醫保統計資訊要求,按要求報送醫保結算有關資訊及數據等。四是醫保資訊系統要求,為參保人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五是醫保藥品目錄要求,嚴格執行醫保藥品目錄,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等。

  三、《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對方便群眾購藥有何積極影響?

  《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出發點是滿足人民群眾的健康需求,目的是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醫保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服務協議。通過簡化申請條件、優化評估流程、完善協商談判機制,有助於擴大醫療資源供給,為群眾提供更加適宜優質的藥品服務。

  四、《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在哪些情形下,醫保經辦機構有權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醫保經辦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的事中事後監管。對協議中止和解除的情形給出了明確的界定。

  定點協議協議中止主要包括4種情況:一是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醫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二是未按規定向醫保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三是根據協議約定應當中止協議的;四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協議有效期的,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協議有效期的,協議終止。

  定點醫保協議解除是指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後産生的醫藥費用,醫保基金不再結算。明確了17種解除協議的情形,,主要圍繞醫保協議履行、加強醫保管理、保障醫保資金安全、依法執業和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情形。如: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發生重大藥品品質安全事件的;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等。

  五、《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如何理解“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新冠疫情期間,為方便慢性病患者復診取藥,市醫保局積極支援“網際網路+”醫療服務。2020年2月我局印發的《關於開展“網際網路+”醫保服務的通知》(京醫保發〔2020〕8號)提出,參保人員憑定點醫療機構線上開具的處方,經定點醫療機構確認後可選擇到定點醫療機構取藥、到定點零售藥店取藥或藥品配送到府服務,三種方式在取藥時均可持社保卡實時結算。

  六、《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如何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慧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醫療保障管理部門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多種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行為,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七、《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執行日期?

  《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將於2022年1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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