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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調整道路停車費催繳及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的解讀

日期:2021-12-22 09:45    來源: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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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件出臺的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答: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規定,道路停車實行電子收費,道路停車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區級財政。按照本市道路停車改革總體部署,全市十六個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已經分三個時間節點全面實施道路停車改革。

  改革前,停車人向停車企業交納的道路停車費性質上屬於“經營性收費”;改革後,停車人向區停車管理部門繳納的道路停車費性質上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區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十五屆〕第61號),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了修改,並決定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落實法規規定,市交通委會同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調整了道路停車費催繳及行政處罰工作。

  2.誰是道路停車費的繳費主體?

  答:停車人(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是繳費主體。

  3.道路停車費繳費期限是多長?

  答:停車人在道路停車位停車,應當在駛離車位後30日內足額繳納道路停車費;如逾期未繳,須于補繳期內完成補繳,即繳費期滿後45天內補繳欠費。若停車人逾補繳期仍未補繳欠費,將由區停車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例如:停車人在2022年1月1日停車並駛離停車位,按照規定有30日的繳費期,即2022年1月2日至1月31日。如逾期未繳,則應該在45天補繳期內完成補繳,即2月1日至3月17日內完成補繳。

  4.道路停車費的繳費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繳費渠道分為線上和線下兩種。線上可通過“北京交通”APP、“北京通”APP、“北京交通”微信公眾號、“北京道路停車繳費”微信及支付寶小程式、微信城市服務、支付寶市民中心、“中國工商銀行”APP本地服務、“招商銀行”APP車主服務、“樂速通”APP(ETC)等多種方式線上繳納停車費;線下可前往我市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招商銀行的全部營業網點,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引導下,通過銀行櫃檯或自助櫃員機繳納道路停車費。

  停車人可登錄各區政府和市交通委網站查詢相關繳費資訊和繳費方式。同時,各區停車管理部門也會在各區政府網站發佈繳費通知和催繳公告。

  5.停車人如何能及時、準確收到繳費和催繳通知?

  為便於停車人及時接收各區停車管理部門的繳費和催繳通知,建議停車人下載“北京交通”APP註冊並綁定車輛,或通過“交管12123”APP等方式及時更新機動車所有人準確的聯繫方式(手機號)。停車人也可以登錄停放道路所在區政府網站查詢道路停車繳費通知和催繳公告。

  6.誰是道路停車費催繳及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

  答:《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各區停車管理部門在區政府領導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停車費的繳費通知、催繳及行政處罰工作。

  7.欠繳道路停車費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停車人應當按照收費標準,在駛離停車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道路停車費用。未繳納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繳納費用;三十日期滿後,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催繳。停車人應當在補繳期限內及時補繳欠費。違反前款規定,經兩次催繳,停車人逾期未補繳欠費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具體辦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具體處罰標準為:

  在一個自然月內,同一車輛在同一行政區累計欠費金額300元(含)以下的,處100元罰款;累計欠費金額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處300元罰款;累計欠費金額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處500元罰款;累計欠費金額800元以上的,處800元罰款。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各區停車管理部門對在一個自然月內,同一車輛在同一行政區累計欠費金額在50元及以下的輕微違法行為,補繳欠費後不予行政處罰。

  在本市各區發生的欠費行為按行政區單獨計算,同一車輛在多個區産生欠費行為的,由欠費行為發生地所在區的停車管理部門分別進行催繳和處罰。

  8.若同一輛車在不同行政區域均發生欠費行為,如何處罰?

  答:在本市各區發生的欠費行為按行政區單獨計算,同一車輛在多個區産生欠費行為的,由欠費行為發生地所在區的停車管理部門分別進行催繳和處罰。

  例如:同一車輛在一個自然月內,在西城區欠繳道路停車費4次,累計欠費總金額100元;在東城區欠繳道路停車費3次,累計欠費總金額80元。按照規定,應當由西城區、東城區停車管理部門分別處以100元罰款。

  9.修改後的處罰標準何時實施?

  答:本《意見》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於2022年1月1日起形成的欠繳道路停車費行為。

  實施前形成欠費並達到處罰標準的,根據形成日期,分別按照《關於加強道路停車費催繳及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試行)》(京交函〔2018〕1651號)和《關於加強道路停車費催繳及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京交函〔2019〕1707號)規定的程式,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以本《意見》規定的處罰標準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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