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整合我市各類地名資源,提高地名數據的權威性、全面性,提升地名管理精細化、信息化水準,滿足人民群眾對地名使用日益增長的需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關於進一步提升地名公共服務水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意見》政策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提高社會精細化治理水準,滿足人民群眾對地名使用的新要求,急需對現有各類地名數據進行有效整合,並建立一整套數據管理的措施。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對我市地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和本市地名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制定中也更加明確了地名資訊資源要共建共用。
(一)近期,民政部已將《地名管理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條例》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地名資訊資源共建共用機制。
(二)《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重新制訂工作已列入市政府2021年立法計劃。《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七章地名公共服務中提出地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地名公共服務,主動完善地名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地名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地名資訊統計和發佈制度。地名管理相關部門定期向地名主管部門匯交地名數據。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地名資訊庫,及時獲取、處理、更新數據,向社會提供地名資訊公共服務,實現地名資訊開放共用。並確保地名資訊安全。
(三)《北京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中提出公共管理和服
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機制,完善公共數據的採集、匯聚、共用和開放等內部程式和管理制度。
(四)根據《北京市監察委員會關於“葛宇路”道路名牌問題的監察建議(京監字[2017]39號)》,北京市監察委員會建議對1983年制定的《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重點明確部門職責,突出部門主動監管,加強部門間資訊共用和協調聯動,不斷提升城市管理精細化水準。
二、目標任務
在地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多年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地名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突出成績,但同時也存在地名數據分散、信息化程度不高、缺乏監管等問題。需有效整合我市各類地名資源,提高地名數據的權威性、全面性,以進一步提升地名管理精細化、信息化水準,滿足人民群眾對地名使用日益增長的需求。
三、適用範圍
《意見》適用於本市標準地名的資訊共用、交換、發佈、使用、數據庫監督反饋及地名公共參與等相關工作。
經地名管理部門批准或者審定的地名為標準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街路巷、橋梁、軌道交通車站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門樓牌地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
四、主要內容
(一)建立標準地名資訊交換機制。
以北京市地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為抓手,建立地名數據的資訊共用交換機制和規則。各成員單位産生的地名數據應定期匯交至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地名數據匯交周期原則上半年一次,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匯交周期。
(二)完善標準地名發佈機制。
標準地名資訊應通過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官網及時公開發佈,便於公眾查詢、使用。發佈內容主要包括“標準地名公告”及“標準地名圖”兩部分。其中,標準地名公告是對批准的地名進行公告,標準地名圖是以地圖的形式展示標準地名的位置及相關資訊。地圖展示以“天地圖·北京”及“北京地名網”為依託,通過官網連結等方式實現。
按照“誰命名、誰負責”的原則,對於本意見實施前形成的標準地名,由各地名管理部門集中匯總至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統一定期發佈。本意見實施後形成的標準地名按以下時間節點公佈: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命名或審核的地名,地名公告的發佈時間應在地名審批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發佈,標準地名圖的地名資訊同步更新時間。
其他地名管理部門形成的地名資訊,按照數據交換的周期,定期在標準地名圖中更新發佈。
(三)建立健全標準地名使用機制。
轉變地名服務方式,通過“北京地名網”向社會公眾持續提供地名服務,為各地名和地圖使用單位提供標準地名和地圖的官方使用渠道,有效規範地名和地圖的使用和管理。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和各地圖編制單位應通過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官網、“天地圖·北京”及“北京地名網”獲取地名管理部門發佈認可的標準地名和地圖資訊,嚴格規範使用標準地名。
(四)搭建標準地名數據庫監督反饋機制。
鼓勵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各地圖編制單位和社會公眾通過“線上糾錯”“問題反饋”和電話等方式,針對“北京地名網”等官方發佈渠道所發現的地名和地圖資訊問題進行反饋。
地名問題集中反饋至“北京地名網”,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根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進行分工處理,依據各成員單位意見開展地名規範修改工作。
(五)建立地名管理公眾參與機制。
通過報紙、新媒體及“北京地名網”等渠道加強地名文化宣傳,加大對傳統地名保護名錄的宣傳和展示,向社會公眾持續提供公共地名文化服務。增加公眾對於地名工作的關注度、參與度。
地名公共服務工作要加強與公眾的聯繫,對於地名命名等工作,應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形成政府、專家、公眾的三方聯動機制,確保地名命名工作論證充分。
五、執行標準
《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