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市委市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要求,有效解決暫不具備市內遷移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落戶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等法規政策,我局出臺了《北京市公安局戶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工作規定(試行)》。
一、哪些人員可以申請在“公共戶”入戶?
答:因房屋産權交易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産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因離婚後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産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因從原單位離職戶口須從原單位集體戶遷出,因現單位無集體戶,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産權住房,無法遷出的;因房屋交易所有權變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變更,原戶內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或無法通知,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在市內無合法産權住房的;親生父母一方戶口在本市“公共戶”內,且新生兒無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報出生登記的,可在其親生父母戶口所在“公共戶”內申報出生登記;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以上六類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入該派出所“公共戶”。
二、公安機關向“公共戶”戶內人員發放《居民戶口簿》嗎?
答:公安機關參照集體戶管理的形式對“公共戶”戶內人員進行動態有效管理。“公共戶”戶內人員不發《居民戶口簿》只發《常住人口登記卡》,有效期1年。“公共戶”戶內人員在《常住人口登記卡》到期前14個工作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換發新《常住人口登記卡》。“公共戶”戶內人員需要使用“公共戶”首頁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出具加蓋“公共戶”專用章的首頁複印件。
三、“公共戶”有哪些特別的管理措施?
答:派出所“公共戶”實行“公安機關自行遷移”管理措施。即,一是“公共戶”戶內人員具備遷出條件的,經告知等相關程式後,戶內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的,公安機關自行對戶口予以遷移;二是因房屋交易所有權變更或公有住房承租權變更,現房屋權利人申請將原戶內人員遷出,經告知等相關程式後,原戶內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戶口的,公安機關自行對戶口予以遷移。
四、新生兒可否在“公共戶”申報出生登記?
答:新生兒親生父母一方戶口在本市“公共戶”內,且新生兒無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報出生登記的,可在其親生父母戶口所在“公共戶”內申報出生登記。
五、“公共戶”戶內人員如何辦理居民身份證?
答:派出所“公共戶”戶內人員可在本市內任意戶籍派出所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的申、換、補業務。
如有疑問可撥打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層工作總隊諮詢電話:876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