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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

日期:2021-06-24 18:00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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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實施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2020年5月7日,人民銀行、外匯局發佈《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第2號)(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並簡化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和創新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落實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兌換實行登記管理。

  二是明確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業務登記憑證,根據投資和資金匯入需要,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

  三是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

  四是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和稅務備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稅承諾函替代。

  五是取消託管人數量限制,允許單家合格投資者委託多家境內託管人,並實施主報告人制度。

  六是完善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

  七是人民銀行、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三、政策適用對象

  《規定》適用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投資於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政策實施情況

  《規定》已於2020年6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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