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規定》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晰出資人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國辦發〔2019〕49號)要求和市領導批示精神,市財政局研究代擬起草了《北京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暫行)》,在廣泛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後進行修改完善,並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同意。2021年4月,市政府常務會第110次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5月19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本市《實施規定》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制定,體例基本保持一致,內容無突破性條款,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投資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規定和要求。
二、《實施規定》的主要內容
《實施規定》共計七章、40條內容,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國有金融資本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市、區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出資的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二章“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明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和義務,以及受託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防止國有金融資本流失,明確管理與監督主要內容包括基礎管理、收益管理、財務監管;同時要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要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並按照法定程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章“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管理事項”。明確出資人機構應當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金融機構須由股東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審核;擬定國有金融機構薪酬分配製度和機制,備案或核準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等。
第五章“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明確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差異化的管理者經營績效考核體系以及管理者薪酬管理體系,出資人機構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建立差異化的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體系;規範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福利保障等。
第六章“責任追究”。明確對出資人機構和國有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國有金融資産流失的相關人員,由相關部門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明確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應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市財政局要結合本規定精神,制定具體的市管金融企業管理細則。
三、出資人的主要職責和義務
《實施規定》明確,出資人職責主要包括:指導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實施基礎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資金融機構具體股東職權、制定公司章程、參與管理者考核任免、監督保值增值,制定規章制度以及督促檢查等。同時,承擔落實國家金融政策法規、優化資本戰略佈局、健全資本流動機制、完善授權經營體制、促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受託人履職、接受外部和社會監督等義務。
四、國有實體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形成資本的管理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形成的資本,屬於國有金融資本範疇,納入全口徑報告範圍。市、區財政部門充分尊重國有實體企業的法人財産權,積極支援國有實體企業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應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由市、區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做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