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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民法典〉進一步做好收養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期:2021-02-20 15:38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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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更好的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對收養登記行為的規定,保障收養登記工作順利開展,我們制定了《關於貫徹落實〈民法典〉進一步做好收養工作的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文件背景依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編》第五章專門對收養行為進行了規範,對收養條件等進行了許多調整,內容有很大變化,這些調整和變化需要我市在工作中及時執行。為貫徹《民法典》,民政部對原《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進行了相應修改,但難以在2021年1月1日前出臺。為保障《民法典》中的收養新規定按時落地,同時把目前我市收養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明確和規範,我們結合實際,制定《關於貫徹落實〈民法典〉進一步做好收養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保障我市收養登記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通知》的起草主要以《民法典》為依據,參考了正在修訂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制定經過

  《通知》起草前,我處開展了收養情況的問題調研,以座談會的形式聽取了各區意見建議;《通知》起草完成後,又召開了部分區和兒童福利機構座談會,書面徵求了各區意見。在綜合各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目前通知文稿。

  三、主要內容

  《通知》共四部分,包括調整收養條件、規範申請受理、加強收養評估、妥善解決私自收留兒童問題。

  1.調整收養條件。重點強調了被收養人的年齡調整到不滿十八周歲;收養人應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人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收養或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徵得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這些都是《民法典》中的新規定。

  2.規範申請受理。收養、送養登記機關和申請材料在新修訂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規定出臺之前,仍然按照現行法規政策執行。對送養人、收養人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難或子女情況聲明,區民政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收養人和送養人原則上通過我市《兒童收養資訊管理系統》提出申請,辦理收養、送養手續;條件不具備或不會使用資訊管理系統的,可直接到有關區民政局申請登記,區民政局要及時把有關材料錄入資訊管理系統。

  3.加強收養評估。按照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根據雙方意願,做好收養申請人、被收養人之間的對應匹配,為兒童找到最適合成長的家庭。原則上根據收養意願和送養意願,由我市收養登記資訊管理系統在收養人資訊庫中為被收養人擇優匹配3個候選家庭,根據每個家庭評估結果擇優選擇最終匹配家庭。有關法規和民政部等出臺的政策文件有具體規定的,以及2020年底前寄養家庭提出收養本家庭寄養兒童且經評估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可以定向匹配。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進入匹配環節後,兒童戶籍地或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區民政局應通知收養人進行評估,各區民政局可通過市民政局統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也可以自行組織評估工作。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提出送養子女的,也要納入評估範圍,着重對困難類型和程度、其他法定順序監護人情況等進行核實評估。

  4.妥善處理私自收留兒童問題。要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積極宣傳《民法典》關於收養行為的規定,提高公民依法收養送養的意識,不得私自收留、撫養被遺棄的兒童。對符合條件辦完接收入院手續的兒童,不得繼續留在家庭收留撫養,不再新增家庭寄養兒童。對於來源不明、私自收留的兒童,各區不得違規辦理收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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