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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優化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服務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期:2021-05-13 19:30    來源: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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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介紹

  為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生育服務管理,市衛生健康委出臺《關於優化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服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優化、簡化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公共服務辦事程式,解決部分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問題。

  二、制定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國家及我市放管服的一系列要求,結合我市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工作實際,經過與市財政局、各區衛生健康委、豐台區人民法院、中華醫學會北京分會等部門溝通協調,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政策研討會、風險評估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並汲取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基層一線工作人員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通過制度創制、服務理念創新和資訊系統升級改造,最終形成了本《通知》。

  三、主要內容

  《通知》分總體要求、優化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辦理程式、優化部分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認定條件三部分。

  (一)總體要求

  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生育服務管理。

  (二)優化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有關辦理程式

  1.對申請人申請辦理的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的五項公共服務事項實行就近辦理,方便群眾辦事。

  五項公共服務事項包括申請領取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申請領取由政府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一次性獎勵。其中前三項事項由既往的申請人向戶籍地社區(村)提交申請,調整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地點的社區(村)、街道(鄉鎮)辦事窗口提交申請;後兩項事項由既往的申請人向戶籍地街道(鄉鎮)提交申請,調整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區(村)、街道(鄉鎮)辦事窗口提交申請。

  2.明確和簡化獨生子女傷殘一次性經濟幫助的申領程式。

  因歷史原因,申領獨生子女因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經濟幫助程式長期存在着缺少診斷範圍、鑒定周期長等問題。程式優化後,一是明確了傷殘等級範圍;二是將既往至少半年的專家組鑒定等待期壓縮至數周內的預約就診等待期;三是增加了憑工傷一至四級的鑒定報告可直接申領一次性經濟幫助的條款,避免了二次鑒定;四是明確了父母一方已領取過一次性經濟幫助的,另一方申領時不需再提交診斷證明書或工傷鑒定報告。

  獲得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符合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範圍的診斷證明書的具體程式為:子女因意外造成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癥治療終結後的,申請人攜帶子女既往就診病歷到戶籍地區級衛生健康委領取診斷表格,按預約時間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獲得診斷證明書。

  3.簡化獎勵、經濟幫助金髮放及扶助審核流程。

  申請領取由政府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既往的申請人每年進行申請,調整為已在戶籍地街道(鄉鎮)領取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申請人,符合領取條件的(即未再生育、戶籍地未遷移),無需每年提交申請,由戶籍地街道(鄉鎮)直接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至申請人,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獨生子女發生死亡、其父母達到退休年齡申請領取一次性經濟幫助的,由既往向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申請,調整為已享受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的申請人,符合一次性經濟幫助領取條件的,無需提交申請,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直接將一次性經濟幫助金髮放至申請人。

  取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新增對象街道(鄉鎮)工作人員見面調查、社區群眾座談環節,取消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新增對象街道(鄉鎮)工作人員到府核實環節。

  (三)優化部分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認定條件

  1.對《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享受獎勵和優待的夫妻,明確為: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扶助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取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格認定中“生育下一代後死亡的子女,視同為現存子女”的規定。

  四、制定文件的法規政策依據

  1.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3.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新一輪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重點任務》的通知(京政辦發〔201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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