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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資助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期:2021-04-20 17:58    來源: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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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資助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1年試行期已經屆滿,為進一步完善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資助政策,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修訂了《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資助金管理辦法》(京知局〔2021〕78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修訂的工作背景和主要依據

  《辦法(試行)》執行一年來,為緩解全市科技創新主體獲得、維持海外智慧財産權的資金壓力、促進我市海外智慧財産權佈局穩步推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2020年國務院智慧財産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佈的《2020年深入實施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加快建設智慧財産權強國推進計劃》及2021年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對各地專利資助工作作出了新部署,要求各地要進一步調整完善資助和獎勵等政策,全面取消對專利申請的資助,要重點加大對後續轉化運用等的支援,要強化智慧財産權品質導向,推動智慧財産權事業高品質發展。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高標準落實智慧財産權高品質發展的有關要求,圍繞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兩區”建設新任務,根據政策試行期間發現的問題及社會公眾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資助政策、規範資金管理,在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的指導下完成了《辦法》的修訂。

  二、政策修訂的原則和特點

  《辦法(試行)》明確了資助金的使用堅持“品質第一,重點支援,總量控制,部分資助”的原則。與其相比,《辦法》沿用上述原則,本次修訂的主要特點如下:

  1.強化智慧財産權品質導向

  落實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相關文件要求,取消對國內發明專利年費、外觀設計專利授權資助和地理標誌的資助。

  2.加強海外專利精準資助

  進一步規範國外專利資助條件,防止國外專利套取資金行為,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産權發展環境。

  3.增加對中小微企業優先資助

  增加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專利和註冊商標予以優先資助。

  4.促進智慧財産權轉化運用

  為進一步鼓勵全市智慧財産權服務貿易,支援智慧財産權使用費出口,調整智慧財産權使用費出口資助條件,促進智慧財産權轉化運用。

  三、政策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7章26條,與《辦法(試行)》相比,本次修訂共涉及4章14條,其中補充修改13條,刪除1條,主要的修訂內容如下:

  1.調整資助範圍,鼓勵高品質智慧財産權創造和轉化運用

  (1)取消國內發明專利年費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資助

  由於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要求各地專利政策資助的範圍應限于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且不得資助專利年費和專利代理等仲介服務費,因此本次修訂取消國內發明專利年費的資助包括國內發明專利的第七、八年年費資助,以及國內外觀設計專利資助。根據《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2020)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為支援中小企業特別是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創新發展、智慧財産權保護方面的迫切需求,保留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內發明專利前十年年費的資助。

  (2)取消中國地理標誌的資助

  為加強智慧財産權資助金的使用效益,服務地理標誌管理工作,取消作為國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制定或者修訂本市地理標誌産品地方標準等技術標準以及本市納入在國外互認互保的地理標誌産品的資助。

  2.規範資助條件,提高資助金使用效益

  (1)進一步規範國外發明專利資助條件

  由於進入外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可能因分案等原因獲得多次授權,為避免重復資助導致超額資助風險,本次修訂明確對同一中國專利申請在某一國家(地區)授權的,僅資助一次。由於部分國家的發明專利無需實質審查即可授權,為保證受資助國外專利品質,本次修訂取消對非實審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進行資助。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只資助在國外獲得授權的中國專利申請,對於PCT途徑申請的國外專利,要求其國際申請階段的受理局為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對於通過PCT以外的其他途徑(巴黎公約途徑)申請的國外專利要求有中國專利優先權。

  (2)規範國外註冊商標資助條件

  調整國外商標資助表述,將國外商標資助的表述統一為資助標準高的地區在前、其他國家(地區)在後,並將“單一國家”替換為“通過馬德里體系以外的其他途徑”獲得註冊。明確了按照1標1類1國的方式,對在國外註冊的中國商標進行資助,同一中國商標獲得多個國家(地區)的多個商品或者服務類別註冊的,在其中一個國家(地區)的一個類別獲得的註冊視為1件。比荷盧經濟聯盟(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商標僅資助其中一個國家。

  (3)調整智慧財産權使用費出口資助條件

  調整智慧財産權使用費年度出口額資助條件為5000萬元以上,資助標準維持不變。

  (4)完善不予資助的情形

  明確“失效專利”的界定,對於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全部無效,以及處於年費滯納期內或中止程式中的專利不予資助。

  3.調整優先資助對象,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支援資金保障

  增加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支援的單位,對國家智慧財産權示範和優勢企業、北京市智慧財産權示範和試點單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小型微型企業以及其他需要重點支援單位的專利和商標予以優先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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