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對《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對環保違法行為實行有獎舉報的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有關規定》。現將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力度不斷加大,公眾環境意識逐漸增強,參與監督舉報積極性逐漸增高,且各項環境治理措施相繼出臺實施,本市生態環境狀況日益改善。隨著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不斷發展,有獎舉報工作需進一步完善。一是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更完善。新發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要求對經調查情況屬實的舉報線索,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二是有利於調動公眾參與積極性。有獎舉報重點獎勵提供日常監管中難於發現且對環境危害嚴重的線索,結合工作實際,將原有四檔獎勵增加為五檔,並相應調整了獎勵內容。三是適應新媒體發展需求。結合當前網路發展和應用形勢,市民希望通過微信等途徑更便捷地舉報,為便於公眾參與,增加了相應參與渠道。
二、修訂內容
(一)增加有獎舉報參與渠道
將“舉報人可以通過本局政務網站‘環保有獎舉報’專欄(www.bjepb.gov.cn)線上提交舉報資訊,也可以通過郵寄或個人送達形式舉報”調整為“舉報人可以通過本局政府網站(http://sthjj.beijing.gov.cn/)‘有獎舉報’專欄或‘北京生態環境有獎舉報’微信公眾號線上提交舉報資訊,也可以通過郵寄或個人送達形式舉報”。
(二)擴大獎勵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增加了舉報污染土壤違法行為等獎勵條款。
(三)適當細化獎勵標準
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線索依據發現難易程度,將原來50000元、5000元、3000元和200元的四檔獎金,調整為5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和200元的五檔。
(四)調整線索對應獎金檔次
1.新增“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於土地復墾的”違法行為線索。
2.新增“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線索。
3.新增“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違法行為線索。
4.將“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違法行為線索,由原50000元檔調整為10000元檔。
5.將“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違法行為線索,由原50000元檔調整為10000元檔。
6.將“未按規定收集、貯存、轉移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如廢機油、廢酸液、廢鹼液、廢漆渣、廢農藥等,下同)的(如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單位處理,未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等)”違法行為線索,由原5000元檔調整為2000元檔。
7.將“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違法行為線索,由原3000元檔調整為2000元檔。
8.將“加油站、儲油庫和使用油罐車的單位,未安裝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如汽油加油槍無集氣罩或集氣罩破損等)”違法行為線索,由原3000元檔調整為2000元檔。
9.將“違法生産、銷售、使用、進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銷毀消耗臭氧層物質(如氟立昂、哈龍、四氯化碳等)的”違法行為線索,由原3000元檔調整為2000元檔。
10.將“機動車檢測機構違法或違規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定期檢測的”違法行為線索,由原3000元檔調整為2000元檔。
11.將“在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棄物的”違法行為線索,由原3000元檔調整為2000元檔。
12.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不正常使用(如拆除、閒置等)大氣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線索,修改為“工業企業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排放污染物超標的”,同時由原3000元檔調整為2000元檔。
13.將“將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廢液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體的”違法行為線索,修改為“未將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廢液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進行安全處置的”,同時由原3000元檔調整為2000元檔。
14.將“舉報其他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50萬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員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線索,修改為“舉報特別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1000萬元(含)以上,或涉案人員10人(含)以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獎勵金額為50000元”、“舉報其他特別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100萬元(含)以上且1000萬元(不含)以下,或涉案人員10人(不含)以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獎勵金額為10000元”和“舉報其他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50萬元(含)以上且100萬元(不含)以下,或涉案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的,獎勵金額為5000元”。
15.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違法行為線索,修改為“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的”,同時由原50000元檔調整為10000元檔。
16.將第九條第(六)項調整為第六條第(六)項,並修改為:定期梳理本局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的實名舉報線索,對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100萬元(含)以上且1000萬元(不含)以下,或涉案人員10人(不含)以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1000萬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員20人(含)以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
17.刪除“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作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違法行為線索。
18.刪除“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産、限産決定的”違法行為線索。
19.刪除“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違法行為線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