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燃油車佔電動車泊位,停車場可以多收停車費了。作為推薦性北京市地方標準,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對外發佈《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範》。這一新規範提出,佔用電動汽車泊位的燃油汽車和充電完成後超過一個計時單位仍未駛離的電動汽車,可採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據了解,新規範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應在顯著位置明碼標價
無論是停車場還是停車庫,均需“明碼標價”。此次發佈的新規範提出,停車場出入口、收費地點等顯著位置應使用標價牌或電子資訊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明碼標價內容包含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單位監督電話、車位總數等。
停車場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出入口標誌/引導牌;停車場內應設置顯著的車行引導標誌或在地面施劃清晰的車行引導線;在人行道顯著位置設置人行引導標誌或施劃標線,並注意與車行引導的區分;有電梯的停車場應在顯著位置設置電梯引導標誌/引導牌。
司機有需求時能找到人
不停車繳費、輸入車號即可智慧尋車、提前預約鎖定停車位……如今的停車場已越來越“智慧”。規範也對停車場提出了“智慧化”要求。其中,公共停車設施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停車誘導設施、進出車輛資訊採集及號牌識別系統,與所在區域停車場誘導系統實時對接。鼓勵有條件的停車場經營單位開展不停車收費/繳費、車位預約、場內停車誘導、反向尋車等功能的建設,鼓勵借助網際網路手段發佈錯時共用資訊。
不過,在實行“少人化”“無人化”式管理的停車場,應保證在車輛駕駛者有相關需求時,能夠與服務人員及時取得聯繫,包括但不限於現場服務、語音或視頻遠端服務。
為了避免“數字鴻溝”為老年人出行造成不便,規範提出“堅持傳統服務與智慧創新相結合”的要求,在停車服務場景中,保留必要的老年人熟悉的傳統服務方式。
電動汽車泊位不少於10%
不應在場內鳴喇叭、長時間發動車輛;不應在場內吸煙;燃油汽車嚴禁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非殘疾人用車嚴禁佔用無障礙車位……規範提出,停車場經營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向車輛駕駛者提供告知資訊。停車管理員則應對停放超過24小時的車輛進行登記與查詢。
隨着技術迭代和升級,電動汽車的普及率越來越高,為了讓電動汽車“有位可泊”,新規範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泊位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具備電源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公共停車場、P+R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設置電動汽車泊位,按照不少於1個專用泊位的原則劃定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停車管理員要對燃油汽車和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進行分類停車引導。比如,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引導燃油汽車避免佔用電動汽車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余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佔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但不得佔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並提示駕駛者留下聯繫資訊;引導已完成充電的電動汽車及時駛離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引導燃油汽車、沒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勿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對多次告知仍不聽勸導的,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法。
而對於佔用電動汽車普通泊位的燃油汽車和充電完成後超過一個計時單位仍未駛離的電動汽車,可採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