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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個人貸款新增告知承諾制 承諾後無需再開相關證明

日期:2021-04-02 09:0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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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減證便民”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貸款申請過程中對於需要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或原繳存地公積金中心開具的繳存證明的借款申請人,在保留原有辦理方式的基礎上新增加證明告知承諾制,承諾後無需再開具相關證明。

  通知明確,對於需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和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的《繳存證明》的借款申請人,在貸款申請過程中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借款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繼續依規提供證明。

  告知承諾制只適用於信用良好者。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若借款申請人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申請人作出的承諾應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聯繫異地公積金中心進行核查。若借款申請人惡意作出虛假承諾影響貸款審核結果的,將終止此次貸款受理,個人資訊記入不良資訊庫並上傳至信用資訊管理機構或平臺,按照相關規定限制業務辦理資格。目前,對於申請貸款時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借款申請人,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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