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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問題帶您了解《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業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日期:2021-01-04 15:33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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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出臺《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業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背景與意義是什麼?

  答:2020年8月28日,國務院批復同意了《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其中規定:“允許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經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並報司法部備案後,在北京市特定區域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商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提供仲裁服務,依法支援和保障中外當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財産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臨時措施的申請和執行”。8月30日,國務院印發了《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規定:“允許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經北京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在區內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商事、投資等領域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

  為貫徹落實上述文件要求,積極推進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為境外仲裁機構來京設立業務機構提供友好、便利、規範、透明的制度環境,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業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境外仲裁機構的業務範圍、設立業務機構的條件和程式,鼓勵境外仲裁機構開展業務交流與合作。

  問:申請人範圍是什麼?

  答:在外國或者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仲裁機構,以及我國加入的國際組織設立的開展仲裁業務的機構。

  問:申請人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是在境外合法成立;二是實質性開展仲裁及相關爭議解決業務5年以上;三是具備較高的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四是擬確定的業務機構負責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五是擬確定的業務機構負責人為專職人員,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未在其他機構任職。

  問:需要哪些申請材料?

  答:一是設立業務機構的申請書;二是在境外合法成立的相關材料;三是具備較高的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相關材料;四是仲裁機構的章程、仲裁規則、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其簡介;五是業務機構擬任負責人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承諾書;六是業務機構擬任負責人、工作人員未在其他機構任職承諾書。

  我國加入的國際組織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還需提供該國際組織作出的同意設立業務機構的文件。

  問:如何申請?

  答:符合條件的境外仲裁機構申請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業務機構的,應當向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聯繫電話010-89150405)提交申請書和申請材料。

  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業務機構申辦指引詳見: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jd59/1091449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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