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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期:2021-01-08 15:13    來源: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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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編制背景

  2019年12月底,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進一步對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進行了明確。為認真落實文件要求,結合北京市食鹽專營管理工作實際,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起草了我市進一步規範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的政策草案,在廣泛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企業意見以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文件編制的有關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北京市關於做好實施新的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三、文件關注的重點領域

  結合我市食鹽專營管理工作實際,本次文件重點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行為、食鹽碘含量標準、未加碘食鹽供應等三個方面工作進一步規範。

  1.要求已在京開展經營業務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務必于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上一季度食鹽銷售情況報送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2.進一步明確在北京市範圍內銷售的加碘食鹽産品,必須符合北京市確定的食用鹽碘含量25mg/kg的均數標準。同時,針對孕婦、哺乳期婦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數為30mg/kg的孕婦專用鹽。

  3.為滿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鹽消費需求,保證市場未加碘食鹽有序供應,確保北京市合格碘鹽覆蓋率達到90%以上,要求所有在京開展經營業務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北京市範圍內銷售的未加碘食鹽量不得超過其食鹽銷售總量的10%。

  此外,文件也進一步明確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針對食鹽專營管理有專門規定的,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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