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關於《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暫行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0-12-14 17:44    來源: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一、背景和依據

  為推進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增強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誠信意識,提高事中事後監管效能,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游行業高品質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和《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充分依據近年來國家層面和北京市層面頒佈實施的相關政策法規,吸收了其他省(區、市)和重點行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經驗做法,也充分體現了我市文化和旅游行業在信用監管方面的一些創新舉措。

  《辦法》共分五章,分別從總則、信用評價、信用監管、權益保護、附則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

  《辦法》規定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信用評價、信用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所稱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內資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網路文化經營單位、游藝娛樂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文藝表演團體等;旅游市場主體,包括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等級景區、星級飯店等從事旅游經營服務的企事業、個體工商戶和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從事提供線上旅游服務或者産品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包括導游等其他從業人員。

  《辦法》所稱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是指運用信用評價結果,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進行評級,並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過程。市、區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於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合理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産經營的影響;對於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於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適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辦法》中規定了評價維度和等級劃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從基礎信用、政務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業領域信用四個維度,將分類編制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評價標準,確定評價方法,實施信用評價。信用評價指標及權重實行動態管理。參照國際通行的350-950分值範圍和《北京市行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參考指南》,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評價結果等級劃分為AAA(優秀)、AA(良好)、A(較好)、B(一般)、C(較差)5類。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