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旅行社條例》《北京市旅游條例》《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文化和旅游部印發的《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關於加快和規範信用聯合獎懲及紅黑名單管理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並借鑒其他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經驗做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起草《北京市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建立了黑名單列入程式、告知義務、黑名單內容、發佈方式、懲戒措施、動態管理、信用修復等一整套管理流程,規定了市區兩級文化和旅游部門關於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職責。
三、主要特點
(一)科學界定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市、區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將嚴重違法失信的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以及文化和旅游部認定的本市黑名單主體列入本市或區級旅游市場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其中,旅游市場主體包括北京市內旅行社、等級景區、賓館飯店等從事旅游經營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從事提供線上旅游服務或者産品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導游、領隊等其他從業人員。
(二)嚴格把握列入情形
《辦法》中規定,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處罰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於旅游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造成游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等七類列入情形,以及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也將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
(三)明確分級管理職責
《辦法》規定,實行黑名單分級管理,主要包括分級制定旅游市場黑名單和分級實施懲戒。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制定北京市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指導北京市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各區文化和旅游局依據許可權制定區級黑名單,並負責管理工作。分級懲戒方面,對不同層級的黑名單明確實施懲戒的區域範圍,對需要在更大範圍內實施懲戒的,明確了申請和發佈程式。
(四)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辦法》立足於發揮文化和旅游行業自身職能,對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實行一系列懲戒措施。如對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的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對其新申請的旅游行政審批項目從嚴審查;不予降低旅游服務品質保證金交存數額等。同時,依據相關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