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日前發佈《關於加強市屬高校合作辦學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市屬高校合作辦學行為。
文件明確,高校是合作辦學的責任主體,應以學校名義開展各類合作辦學,依法簽訂合作辦學協議,根據協議開展合作辦學活動。校內二級單位不得擅自開展合作辦學、對外簽訂合作辦學協議。高校不得與非法人組織及個人開展合作辦學。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設立成人高等教育教學點,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與社會機構共同舉辦成人高等教育脫産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班和非學歷教育全日制培訓班。不得與社會機構共同舉辦面向全國招生為主的一般性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與社會機構在京外共同舉辦學歷教育合作辦學項目。
按照要求,各高校要對在協議有效期的合作辦學項目按照本指導意見進行全面清查,對相關項目進行規範清理。2021年6月底前,各校要完成清查工作並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