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有關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網信辦、北京銀保監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通知》主要內容:
一是限制資金池。明確限定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預收的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取的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嚴格禁止“長收短付”,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收、付租金周期必須匹配;嚴控“租金貸”撥付對象,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不得將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撥付給住房租賃企業;建立押金託管制度,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須通過北京房地産中介行業協會建立的專用賬戶託管。
二是強化住房租賃企業開業資訊報送。住房租賃企業在本市開展業務前,須向註冊地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開業資訊和從業人員名單,不報送開業資訊的企業不得通過網際網路發佈房源資訊。
三是加強租賃合同管理。《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使用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在簽訂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3日內在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對未如實備案的企業將限制其通過網際網路發佈房源資訊。
四是細化裝修規定。《通知》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出資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的,須取得房屋産權人書面同意;住房租賃企業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得強制收取裝修費用。
五是建立租賃糾紛調解機制。北京房地産中介行業協會將建立住房租賃糾紛行業調解制度,並定期公佈本市住房租賃企業被投訴情況,調解住房租賃企業和當事人之間矛盾糾紛。
六是進一步強化聯合監管。《通知》規定,住房租賃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較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佈,提示謹慎選擇;情節嚴重的列入風險警示名單並向社會公佈,警示重大風險;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市場監管部門、網信部門分別對違規企業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此外,《通知》還明確指出,本市支援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持有房屋並依法出租。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按規定享受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