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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解讀《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日期:2020-07-01 19:02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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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和依據

  2017年,司法部印發《關於建立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的試點方案》(司發通〔2017〕33號),在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安徽省和陜西省啟動專業水準評價和評定機制試點工作。2019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司法部印發《關於擴大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的通知》(司發通〔2019〕35號),將律師專業水準評價和評定機制試點範圍擴大到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為認真貫徹落實司法部部署和要求,在充分借鑒第一批試點省市做法的基礎上,北京市司法局制定印發了《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京司發〔2020〕53號),對在北京市開展律師專業水準評價工作的基本原則、參評條件、評定程式和方式以及日常管理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二、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重要意義。開展律師專業水準評價試點工作,是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任務,是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形成律師隊伍優勝劣汰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律師專業化水準,促進律師依法誠信規範執業,努力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專業、精準、高效的法律服務,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

  (二)指導思想。開展律師專業水準評價和評定機制試點,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新發展理念,遵循律師工作規律,着眼促進律師隊伍高品質發展、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逐步形成導向明確、標準科學、程式規範、試點先行、運作有效,與本市律師工作實際相適應的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

  (三)工作原則。北京市律師專業水準評價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德才兼備,堅持改革創新、服務發展,堅持分類試點、分步推進,堅持科學公正、突出實績,堅持動態激勵、擇優評定的原則,遵循律師隊伍建設規律,符合律師職業特點和律師專業化發展需要。

  三、工作安排

  (一)試點區域。結合北京市律師工作發展狀況、律師資源區域分佈和律師專業化分工情況,先在西城區、石景山區開展試點,以點帶面,逐步擴大至全市十六個區。

  (二)試行領域。先在司法部規定的刑事、婚姻家庭、公司法、金融證券保險、建築房地産、知識産權、勞動法、涉外法律服務、行政法等專業領域開展,逐步積累經驗、科學分類,拓展並覆蓋至律師業務全領域。

  (三)專業申報。專業律師水準評價不作名額限制。每名律師參評的專業不超過2個。對已評為專業律師的,市律師協會每3年組織考評。已獲得2個專業律師稱謂的,可以在登出其中1個或者2個後申報其他專業。

  (四)評價指標。專業水準評價指標體系由市律師協會制定;被評定為專業律師的,由市律師協會統一製作、頒發證書。

  (五)先統後分。市律師協會先期統籌,逐步推動具備條件的區律師協會承接本區律師專業水準評價工作,形成市律師協會監督指導、區律師協會具體操作的工作格局。

  四、參評條件

  參評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考核評審合格,方可被評為專業律師:

  (一)政治表現。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踐行律師職責使命。

  (二)誠實守信。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依法、誠信、規範執業;參評前5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因執業行為受到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和信用懲戒,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均稱職。

  (三)執業年限。具有法學博士、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學士學位的,應當在相關專業領域分別連續執業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參評律師應當在相關專業領域連續執業10年以上。

  曾經從事審判、檢察、立法、法學教育(研究)等法律業務的律師,其實際從事審判、檢察、立法、法學教育(研究)等法律業務的時間應當計算為相關專業領域的執業時間。

  參加1+1中國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援藏律師服務團)或司法部、全國律師協會等單位組織的邊遠地區法律援助項目的律師,其從事法律援助項目的時間應當計算為相關專業領域的執業時間。

  (四)執業能力。系統掌握法學基礎理論、律師業務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在所申報的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辦理過一定數量、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大影響的法律業務,業務辦理品質良好;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面依法治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做出成績。

  五、評審機構

  (一)評審機構的組成。北京市律師專業水準考核評審委員會考核評審參評律師的專業水準,考核評審委員會由市律師協會負責組建。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市律師協會會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律師協會秘書長、主管副會長擔任;委員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律師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法學教學(科研)單位、仲裁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等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士組成。

  (二)評審委員的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具有較高社會和法律工作專業水準、作風正派、辦事公道,且滿足具有副高級或相當於副高級以上職稱,且有10年以上工作經歷或具有10年以上法學工作教學、科研或法律實務經歷,在律師行業或相關行業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六、評審程式

  專業水準評價按照律師申報、律師事務所推薦、資格審核、考核評審、公示發證的程式進行。

  (一)申報。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由律師本人對照參評條件,自願申報參評相應的專業律師,並按規定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能夠全面、客觀反映本人專業水準的相關材料。

  (二)推薦審核。所在律師事務所對申請人的政治表現、誠信狀況、執業年限和執業能力等進行考核時,應當聽取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意見。律師事務所同意申報並經區律師協會審核後上報市律師協會。

  (三)評審。市律師協會經復核後組織評審。專業水準評價實行書面評審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通知參評律師現場答辯,具體評分項目和分值標準由市律師協會制定。

  (四)公示發證。綜合評審成績,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律師協會向通過考核評審的律師頒發專業律師證書。

  七、工作紀律

  開展專業律師評審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評審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徇情枉法,不得私自洩露與考核評審工作有關的資訊。評審委員對參與評審、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負有保密義務。

  申請參評律師,有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按照市律師協會有關規定處理。

  八、工作監督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加強對考核評審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不斷健全完善專業水準評價工作制度機制,確保評價結果科學、客觀、公正。

  參評律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

  專業律師名單在市、區律師協會網站及時公佈,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九、結果運用

  專業水準評價不與律師職稱制度掛鉤,不與律師轉所、執業掛鉤。被評為專業律師的,不影響其辦理參評專業以外的其他律師業務;沒有被評為專業律師的,也可以從事該專業律師業務。

  專業律師水準評價,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選聘律師,作為有關部門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選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教學、科研崗位職務,選拔培養律師行業領軍人才,推薦律師擔任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國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的參考。

  十、工作要求

  (一)嚴格把好申報關。律師、律師事務所要嚴格對照《實施辦法》確定的參評條件,實事求是做好申報和推薦工作,確保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申報律師符合參評條件。

  (二)嚴格把好審核關。區律師協會、市律師協會要堅持原則,確定專人,嚴格對照參評條件認真審核,按規定公示律師名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嚴格把好組建關。市律師協會要遴選政治堅定、品德良好、業務能力業績突出、聲望較高的人員組建律師專業水準考核評審委員會,明確責任,嚴肅紀律,加強監督,確保考核評審的社會公信力。

  (四)嚴格把好評審關。律師專業水準考核評審委員會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嚴格考核評審,確保評審過程高效、嚴謹、規範,評價結果全面、客觀、準確反映律師專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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