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本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提高社區精細化管理和精準化服務,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新時代街道工作的意見》(京發[2019]4號)“優化調整街道社區規模”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2020年12月25日,市社會建設領導小組印發了《北京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文件的背景依據
(一)設立標準沿革。1990年,《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居民委員會一般在100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2000年,我市第二次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標準為1000戶左右;2011年,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意見》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標準為1000-3000戶。
(二)社區規模現狀。目前全市共有3236個社區,其中500戶以下的133個,佔比4.1%;500—1000戶的318個,佔比9.8%;1000至3000戶的2168個,佔比67%;超過3000戶的617個,佔比19.1%(其中5000戶以上70個)。
(三)存在的問題。近年來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城鄉居民聚居區域和生活形態發生了很大變化,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出現了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一是現行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標準參考要素單一,不能全面反映社區管理服務的科學幅度;二是實際社區設立規模普遍偏大,難以適應社區精細化管理的需要;三是搬遷居住區沒有居民居住,但戶籍人口未遷出,社區居民委員會難以撤銷;四是社區工作者配備不足,普遍存在交叉任職、兼職、借調現象。
(四)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新時代街道工作的意見》(京發[2019]4號)提出“優化調整街道社區規模”的要求,提高社區服務管理的水準,結合北京實際,制定《標準》。
二、制定經過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新時代街道工作的意見》(京發[2019]4號)提出“優化調整街道社區規模”的要求,2019年,北京市對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撤銷和規模調整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形成了《北京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等有關情況的報告》,起草了《標準》,並進行了多次修改,數易其稿,兩次徵求市有關委辦局和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社會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由市社會建設領導小組印發《標準》。
三、主要內容
《標準》從總體要求、設立標準、標準實施三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一)明確了總體要求。
一是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堅持社區民主自治。注重體現群眾性組織的政治屬性,便於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開展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促進黨和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二是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堅持社區服務精準。注重配置優質公共服務資源,便於及時了解社區居民需求,組織義工隊伍、志願服務和社區專業社會組織,就近為社區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公益服務和便利服務,促進服務居民精細化、社區服務精準化。
三是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堅持社區治理優化。注重發揮社區治理多方主體的功能,便於及時掌握社區人、地、事、物、組織,組織開展物業管理等多方協商治理,有利化解潛在社會矛盾,增強社區居民幸福感、促進社區管理精簡高效。
四是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堅持社區文化認同。注重建設社區美好家園,便利統籌社區居民個性化要求,組織開展鄰里相助等社區活動,傳承發展社區地域文化,促進形成社區治理共同體。
(二)明確了四個方面的設立標準。
1.四界清晰。一般以道路為邊界,圖形簡單完整,管轄區域相對規整,原則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區域組成,確有需要的,可以暫為代管。
2.規模適宜。社區原則上在相對獨立或相對集中的居住區設立,綜合考慮地域面積適中、社區成員單位分佈等要素。以社區內房屋套數作為基本標準,一般在2000戶6000人,不超過3000戶9000人。
3.配套齊全。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辦公駐地地址要明確。落實市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要求,配備一處不少於350平方米地上、採光和通風良好的社區管理服務用房,併合理配置養老、文化、體育、便利服務等場所。
4.人員配備。社區工作者按照每110戶至150戶居民配置1人的標準配備,且一個社區不得少於9人,社區黨員人數較多的,可以適當增加人數。崗位設置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三)明確了標準實施的關鍵點
1.設立程式。街道(鄉鎮)根據擬設社區所在地域地名、人文歷史和居民認同等因素綜合研提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並制定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方案,報區民政局審查;區民政局協調區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實地踏勘並提出審查意見。街道(鄉鎮)向區政府報請設立請示和方案,區政府做出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並報市民政局備案。新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街道(鄉鎮)應依法及時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區民政局及時發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2.撤銷和規模調整。社區居民委員會管轄區域內,居住區全部拆遷,已沒有居民居住的,應撤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制,其戶籍人口納入相鄰或相應社區提供相關服務。
部隊、院校、大型企業家屬區獨立設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保持相對穩定。對條件成熟的社區,超過3000戶以上居住分散且管理負荷過重,原則上應進行規模調整;少於500戶且有條件可併入鄰近社區的,原則上應進行合併。社區存在四界不清、區塊分割不接壤、區域交叉重疊、有管理空白點等情形的,應進行規模調整或設立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撤銷和規模調整的,按照設立程式進行,並及時辦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的登出和變更手續。
3.保障運作。各區民政局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評審設定制度,由各方面代表組成評審小組,提出社區名稱的評審意見。
社區管理服務用房面積、採光通風、集中設置、設置在地上等沒有達到相應標準的,街道(鄉鎮)可以通過置換、租賃、購買等方式解決,使其具備辦公、服務、議事、活動場地等功能。
街道(鄉鎮)應按規定配齊社區工作者。落實財政預算資金,保障社區運轉各項費用。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撤銷、規模調整中涉及服務居民事項,應向居民公開服務流程,為社區居民辦事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