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日前發佈《北京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建設與管理辦法》。專職督查人員不履行督查職責、玩忽職守的應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是指受本市以及各區學前教育督查部門聘任,經培訓上崗,針對本市學前教育管理特定事項履行督查職責的工作人員。市教委介紹,本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堅持市區雙管、以區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其中,市級督查人員具體履行全市學前教育專職督查隊伍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培訓服務等職責。區級督查人員承擔本區各類幼兒園(點)辦園條件、安全衛生、保育教育、教職工隊伍、內部管理等方面的督查工作,負責無證園排查、資訊報告、舉報情況核查等工作。
《辦法》明確將嚴格對市區兩級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的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工作完成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等,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專職督查人員在督查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及干擾被督查單位正常工作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違反督查紀律,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暫停督查工作。專職督查人員在督查活動中不履行督查職責、玩忽職守的應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還提出,各區要為學前教育專職督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待遇保障,對專職督查人員進行定期培訓。遠郊區以及督查範圍較大的區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要為督查人員提供交通、用餐等必要的工作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