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市監發〔2019〕123號)內容基礎上,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取得公司登記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細化了撤銷冒名登記相關工作要求。為便於公眾理解文件的內容,作以下解釋説明。
一、當事人發現被冒名登記後,如何申請撤銷登記?
當事人發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證件或身份資訊,將其登記為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等“被法人”、“被股東”問題的,可以向涉事公司登記住所地的市場監管局反映情況並申請撤銷冒名登記。
當事人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http://qyxy.scjgj.beijing.gov.cn/),查詢涉事公司的登記註冊資訊,確定被冒名登記的事項、該次登記的時間以及公司的登記機關。當事人需填寫《撤銷冒名登記(備案)申請表》(可通過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查詢並下載申請表和承諾書),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複印件向涉事公司登記住所地的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被冒用人本人不能親自到場的,可以通過“實名驗證系統”進行身份核驗後(登錄“北京市企業登記e窗通服務平臺”,網址: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使用手機掃描二維碼下載安裝“北京企業登記e窗通App”,安裝後進入“身份確認”—“個人身份確認”按照提示進行身份核驗),並將有關紙質材料寄送到涉事公司登記住所地的市場監管局。
二、在什麼情況下,登記機關可以部分撤銷登記(備案)?
為高效、妥善解決當事人個人身份被冒用登記的問題,《通知》首次提出,登記機關對於設立登記中出現的冒名登記情形,可以採取部分撤銷登記(備案)事項的方式進行處理。即當被冒用人身份僅涉及公司部分股東,或者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登記機關可以作出部分撤銷登記(備案)的決定,單獨撤銷虛假的登記(備案)事項。
三、在什麼情況下,登記機關可以撤銷設立登記?
對於設立登記中,被冒用人身份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冒用人擔任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等情況,登記機關認為不宜採取部分撤銷登記(備案)方式處理的,可以依法撤銷設立登記。
四、公眾如何查詢公司撤銷登記(備案)相關資訊?
對於部分撤銷登記(備案)的,公眾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可以查詢到涉事公司登記資訊中的被冒用人員增加了“已撤銷”標識,以及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記的相關處理情況。
對於撤銷設立登記的,公眾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可以查詢到涉事公司的名稱、成立日期、被撤銷登記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銷決定的登記機關等基本資訊,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等其他登記資訊不再對社會公示。
五、登記機關受理冒名登記後,涉事公司是否可以辦理登記業務?
在受理冒名登記後、作出是否撤銷決定前,涉事公司及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在此期間,該公司申請辦理登記業務的,登記機關將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六、涉事公司無法取得聯繫的,登記機關如何處理?
登記機關發現涉事公司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依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加強經營異常名錄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市監發〔2020〕89號)相關要求開展監管。對於符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依法將涉事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七、如果申請人已通過實名驗證並對該次登記業務進行業務確認的,申請人還能否申請撤銷該次冒名登記?
市場監管部門在登記註冊環節實施對相關自然人的身份查驗,是遏制和防控冒用他人身份資訊或利用虛假身份騙取登記註冊的有效手段。申請人已通過實名驗證並對該次登記業務進行業務確認的,原則上不予撤銷登記(備案)。但是,申請人對實名驗證和業務確認持有疑義的,可向登記機關反映並説明情況,登記機關經核實後根據情況,可以撤銷登記(備案)。
八、公司被撤銷部分登記(備案)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登記(備案)?
對於被撤銷部分登記(備案)事項的公司,公司應及時到登記機關重新辦理有關事項的登記(備案)。登記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重新辦理有關登記(備案),辦理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天,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予以處罰。
九、登記機關撤銷登記(備案)後,利害關係人對撤銷決定提出異議的,如何處理?
撤銷登記(備案)後,利害關係人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對撤銷決定提出異議,或者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冒用人對該次登記(備案)知情或事後曾予追認,經核查屬實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原撤銷決定,恢復原登記(備案)狀態並對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