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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等規範性文件的解讀

日期:2020-07-29 15:12    來源:北京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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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及《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表》文件解讀

  政策文件:《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京體法宣字〔2020〕9號)

  (一)修訂依據

  根據《北京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除依法屬於國家秘密的資訊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公示以下行政執法基本資訊:(六)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聽證標準。

  (二)文件概況

  《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在《北京市體育領域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2016年版)》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共有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總則,主要介紹《基準》修訂的目的、適用範圍、實施主體、裁量檔次設定依據等;第二部違法行為裁量檔次,共六節,主要分為體育賽事部分(8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部分(2項)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安全生産部分(5項)、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部分(2項)、體育彩票管理部分(5項)、反興奮劑部分(3項);第三部分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三)修訂內容

  1.執法主體方面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體育局、各區體育局、開發區綜合執法局。新增執法主體開發區綜合執法局。

  2.《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部分

  新修訂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於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部分職權進行了調整,故本基準依據修訂內容刪除部分行政處罰職權,包括:“對全民健身活動場所不符合條件的行為進行處罰”、“對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項目活動場所未達到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對全民健身活動場所管理單位從業人員未取得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從事業務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罰”。

  3.體育賽事部分

  (1)條款增加情況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賽事管理辦法》)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賽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本基準相應增加部分行政處罰職權。根據《賽事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增加了“對體育賽事主辦方活承辦方未經批准,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的處罰”;根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增加了“對體育賽事主辦方或承辦方未按照行政審批規定程式辦理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登山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賽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增加了“對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經省級體育部門同意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增加了“對體育賽事主辦方或承辦方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增加了“對體育賽事主辦方或承辦方舉辦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彙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增加了“對體育賽事主辦方或承辦方造成人身財産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增加了“對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罰”。

  (2)條款刪減情況

  對《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部分職權事項予以刪除,“對體育競賽主辦者舉辦游泳、卡丁車、蹦極、攀岩、輪滑、滑雪、滑冰、射擊、射箭、潛水、漂流、滑翔傘、熱氣球、動力滑翔傘等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和其他需要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競賽,未遵守國家和本市的體育服務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對體育競賽主辦者未按照審批部門的批准決定舉辦體育競賽的行為進行處罰”、“對體育競賽主辦者轉讓體育競賽舉辦權的行為進行處罰”、“對體育競賽主辦者未按照《競賽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對體育競賽主辦者擅自變更體育競賽舉辦日期、時間、地點、內容或者體育競賽所需器材的行為進行處罰”。

  4.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部分

  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對《全民健身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修正,其中第三十二條修改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

  該條款刪除:“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根據法律法規變化,本《基準》對應的部分行政處罰事項也進行修正,“對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行為進行處罰”、“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行為進行處罰”違法行為描述中刪除“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相關規定。

  二、《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處罰聽證標準》文件解讀

  政策文件:《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處罰聽證標準》(京體法宣字〔2020〕9號)

  2019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了《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9〕13號)對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提出了具體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體育領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為做出了指導。

  近年來,國家和本市對多部涉及體育領域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了修訂,為保證執法公平公正,滿足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制定《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處罰聽證標準》,此次對公民、法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聽證標準分別定1萬(含)元和10萬(元),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權利,確保行政處罰依法依規進行。

  三、《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文件解讀

  政策文件:《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京體法宣字〔2020〕8號)

  本《分類目錄》與《基準》職權一一對應,共25項行政處罰職權。針對不同類別的違法行為,分別設定處罰資訊公示期限,確定依申請可縮短公示期限。

  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印發《關於編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工作的函》要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劃分為A、B、C檔,其中A檔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財産安全,嚴重擾亂經濟或者社會制度,存在嚴重失信問題的違法行為,我市體育領域行政處罰職權並不涉及C檔違法行為,職權類型均為A、B檔。

  每一裁量檔次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劃分違法行為檔次為“情節較輕的”、“情節一般的”、“情節嚴重的”。其中B檔:情節較輕的,處罰公示期為3個月,不可以依申請縮短公示期;情節一般的,處罰公示期為6個月,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為3個月;情節嚴重的,處罰公示期為12個月,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為3-6個月。C檔:情節較輕的,不納入違法行為分類,不公示;情節一般的,處罰公示期為3個月或不公示;情節嚴重的,處罰公示期為6個月,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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