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行政違法行為資訊公示分類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8月18日北京市水務局第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於2020年4月28日正式施行。為做好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的編制和資訊公示等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市司法局《關於編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工作的函》(京經信函〔2020〕160號)要求,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對照本系統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不同的行政處罰“裁量檔”和“裁量階”,將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按照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分類,統一編制本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並針對不同類別的違法行為,分別設定處罰資訊公示期限,確定依申請可縮短公示期限的標準和具體工作流程向社會發佈。
二、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適用範圍
《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水行政違法行為資訊公示工作,適用本規定。”
(二)明確公示原則
《管理規定》第三條明確“水行政違法行為資訊公示實行分類目錄管理。
根據水行政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按照不同的行政處罰“裁量檔”和“裁量階”,將違法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制定相應目錄及其公示期限。”
(三)明確“裁量檔”和“裁量階”劃分規則
《管理規定》第四條明確:以水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為基礎,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區分違法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屬於下列情形的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檔統一確定為“A檔”:
(1)在生態環境、工程品質、安全生産等領域,存在安全品質問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違法行為;
(2)因合同欺詐和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等嚴重擾亂市場和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3)高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直至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吊銷證件的處罰種類;
(4)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設、經營的行為;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
2.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歸入C檔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僅適用警告和較低數額罰款的處罰種類;
3.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違反法規中一般義務性條款規定的行為(如:規章制度不健全、未按期報送資料、未按規定備案變更等),原則上,歸入基礎裁量C檔或B檔;
4.對於違反禁止性條款規定的行為,原則上歸入基礎裁量B檔或A檔;
5.歸入B檔的違法行為原則上適用中等數額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種類以及其餘違法行為可以納入基礎裁量B檔。
設定基礎裁量檔後,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頻次、社會影響、是否符合從輕、減輕條件等因素,進一步劃分處罰裁量階(基礎裁量C檔可不劃分處罰裁量階),分階編號01、02、03…代表違法情節由輕到重、處罰階次由低到高。
(四)明確資訊公示規則
按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管理規定》第五條明確“對於一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資訊的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為12個月;對於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資訊的最短公示期為12個月,最長為36個月。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明確資訊公示時間
《管理規定》第六條明確“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一般程式行政處罰的結果應當在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具體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實施。”
(六)明確資訊公示修補方式
《管理規定》第七條明確“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經當事人申請並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和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等證明材料,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情況後,可以參考共用的《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修復結果,視情在本部門網站及時撤下相關行政處罰公示資訊或者將公示期相應縮短3至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