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制定依據及目的
為了統一規範我市兩品一械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情形及基準,做到“過罰相當”“同案同罰”,避免行政處罰畸輕畸重,依據《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等相關規定,制定《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及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確保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對於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確定的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二、《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適用部門與適用情形
承擔藥品監管職責的部門(具體指有權行使行政處罰職權的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等)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參照《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及相關裁量基準,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三、《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主要內容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包含“總則”、“規則”、“計算方法及適用情形”、“程式”、“指導與監督”、“附則”六個章節,規定了裁量的適用主體、裁量等級、裁量方法、適用原則及責任追究等內容,規範了裁量幅度範圍,細化、量化了裁量標準原則,並明確了裁量適用條件和決定程式。
處罰裁量等級分為:1.從重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2.一般處罰,是指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從輕或減輕、不予處罰等情形,在法定處罰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處罰。3.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4.減輕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5.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四、配套裁量基準適用情況
市局將配套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及化粧品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作為全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