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條例》),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新的《城鄉規劃條例》,維護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遏制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妥善處置依法沒收的建築物,消除其違法狀態,根據《城鄉規劃條例》第75條之規定,經第8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市財政局於2020年9月24日聯合印發了《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築物處置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處置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一、出臺《處置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規自領域專項巡視整改中發現,沒收的建築物移交屬地政府處置後缺乏監管,長期由違法當事人繼續使用的情況大量存在。可以説,如何處置沒收的違法建築物已成為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亟待解決的難題。
《處置辦法》的制定填補了長期以來北京市範圍內沒收違法建築物後續處置的政策空白,有利於推動解決規自領域巡視整改反映的沒收建築物“空轉”問題。
二、制定《處置辦法》的依據是什麼?
《處置辦法》的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條等相關規定。
三、《處置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處置辦法》共六章二十三條內容,分為總則、移交程式和處置方式、完善手續方式、歷史遺留沒收建築物的處置、監督管理和附則,全文共約3200字。
第一章總則,主要介紹《處置辦法》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據、沒收建築物的定義,並明確了從嚴處置的原則,區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和接收單位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移交程式和處置方式,細化了沒收建築物的移交程式,明確了政府作出拆除和保留完善手續的處置方式和工作職責。
第三章完善手續方式,對完善手續的正面清單和具體方式進行了規定,並明確了完善手續的時限。
第四章歷史遺留沒收建築物的處置,對歷史遺留的沒收建築物的處置主體和返還不當得利的內容及方式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主要介紹《處置辦法》的法律責任、公開制度和監督制度。
第六章附則,本着程式公正原則,對接收單位予以解釋,並明確各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四、《處置辦法》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處置辦法》主要有六個特點:一是確立從嚴處置的原則。區政府對無法保留完善手續的沒收建築物可責成鄉鎮(街道)作拆除處理。二是建立處置工作機制。明確市區兩級部門工作職責,各區政府對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負責制定初步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市級負責採取“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方式,為沒收建築物提供審批服務。三是嚴格處置程式。對沒收建築物移交、確定處置方式和手續完善環節的工作程式進行了詳細規定,特別明確接收單位應當實際控制接收的沒收建築物,當事人拒不騰退的,由接收單位告知其限期騰退。四是明確完善手續的方式。首次建立正面清單,明確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上沒收建築物完善手續的處置方式,明確區政府對超出時限無法完善相關手續的沒收建築物,由鄉鎮(街道)進行拆除。五是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首次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中沒收建築物的處置方式,解決了違法當事人非法獲利的難題。六是嚴格處置歷史遺留沒收建築物。對歷史遺留的沒收建築物,違法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騰退違法建築物,存在不當得利的,按照民事訴訟程式追索,滿足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