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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安全管理規範 嚴格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解讀

日期:2020-10-19 08:37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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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情況:

  一、修訂的立法背景和立法過程

  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安全生産作出重要指示,強調生命重於泰山,要求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市委、市政府堅決貫徹落實總書記指示,始終把維護首都安全穩定作為最大的政治責任。

  現行的《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于2006年11月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實施十多年來,對加快燃氣設施建設,保障燃氣供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供應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使用安全管理薄弱等問題,特別是近年來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管理形勢嚴峻。現行條例的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燃氣發展新形勢的需要。

  為有效防範和應對燃氣安全隱患,提升燃氣服務水準,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按照計劃安排,條例原定於11月份經常委會三審後交付表決。在立法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城建環保辦、市司法局和市城市管理委組建了立法工作組,共同推進法規修訂工作: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修法意見建議;就重點難點問題與相關部門反覆協調。在修訂草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之前,即政府調研起草階段,立法工作組就對條例的修訂思路、核心條款、制度設計和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對主要修改的內容也達成了共識。因此,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修訂草案經常委會兩次審議,于9月份即交付表決。9月1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四次黨組會議研究了條例的立法工作情況,並形成書面報告正式報送市委。9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

  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

  條例由原來的七章五十三條修改為七章七十二條,主要的修改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明確安全監管的總體要求,統籌燃氣事業發展

  一是,發揮燃氣發展規劃的引領作用,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將燃氣氣源和種類,燃氣設施建設要求,燃氣安全保障措施,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規範等內容納入燃氣發展規劃(第七條);同時,對企業開展燃氣經營活動的,增加了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等許可條件(第十六條)。

  二是,明確了城市管理、城管執法、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的監管職責(第四條)。

  三是,建立燃氣供需狀況的監測、預測和預警機制,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加強對用氣供需的整體統籌(第十四條)。

  四是,推動減少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授權市政府根據燃氣發展和燃氣管網建設情況,制定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替代措施,劃定禁止和限制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的區域,並向社會公佈(第十五條)。

  (二)明確燃氣供應企業的安全管理規範,保障燃氣安全穩定供應

  一是,創新燃氣經營許可實施方式,明確本市對管道天然氣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氣源供應實行特許經營(第十七條)。

  二是,規定本市實行瓶裝液化石油氣實名購買制度,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用戶基本資訊及氣瓶相關資訊(第二十四條);建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直接配送制度,明確非居民用戶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由燃氣供應企業統一配送、安裝氣瓶,提供用氣安全檢查服務;居民用戶選擇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氣供應企業也應當提供用氣安全檢查服務。逐步推進居民用戶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直接配送(第二十五條)。

  三是,明確液化石油氣充裝企業應當從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氣源供應企業採購氣源;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當來源於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服務區域內的充裝企業;燃氣供應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逐步建立氣瓶品質安全追溯資訊平臺(第二十六條)。

  四是,明確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發現燃氣安全生産事故隱患的,有權責令立即排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第五十條);燃氣供應企業因故關停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企業做好相關安全處置工作(第五十四條)。

  (三)明確燃氣用戶用氣規範,加強燃氣供應企業保障責任

  一是,明確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由燃氣供應企業加強對燃氣使用安全的服務指導和技術保障(第五條)。

  二是,明確燃氣供應企業受理非居民的用氣開戶申請的,應當對其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得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不得供氣(第二十條)。

  三是,明確燃氣供應企業定期實施免費入戶安全檢查(第二十三條);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安全檢查,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對其暫停供氣或者限制購氣(第三十一條)。

  四是,明確燃氣用戶應當安裝、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設施設備、燃氣燃燒器具和安全保護裝置等(第二十七條);不得向簽訂供用氣合同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燃氣等一系列安全用氣責任(第三十條)。

  五是,對燃氣供應企業和用戶之間的燃氣設施維護、維修責任以及相關費用承擔作了具體規定(第三十三條)。

  (四)健全燃氣設施保護機制,防範燃氣設施安全事故

  一是,要求建設單位與燃氣供應企業在施工前共用燃氣管道安全防護資訊,查明地下管道資訊資料,組織制定安全保護方案,簽訂安全監護協議(第三十七條)。

  二是,要求施工單位負責落實安全保護方案,監理單位發現地下管道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第三十八條)。

  三是,明確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履行施工現場指導等安全監護責任;發現工程施工未簽訂安全監護協議或者未制定安全保護方案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向執法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第三十九條)。

  四是,針對盜用燃氣和損毀燃氣設施,健全了行為認定的技術支援和行政執法機制(第四十六條)。

  (五)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對本次修訂新增的內容,包括:燃氣供應企業實施安全檢查、瓶裝液化石油氣直接配送、向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供氣等行為規範,逐項增設處罰措施,包括: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二是,對原條例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包括:未經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範等行為規範,按照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上位法,提高罰款額度,加大處罰力度,包括: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此外,新增一條作為第七十條,與本市實行街道、鄉鎮綜合執法相關規定做好銜接,為開展燃氣管理基層執法活動預留了空間。

  當前,本市燃氣管理的重心需要從注重事業快速發展轉向強化安全管理規範,為此,本次修訂設計了嚴格的燃氣安全管理制度,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通過修訂條例達到以下三個方面的目的:

  一是,全覆蓋。將燃氣管理規範從管道燃氣擴展到瓶裝液化石油氣,加強氣瓶充裝、存放、配送、使用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是,全鏈條。細化燃氣供應企業的安全供氣責任和安全用氣服務保障責任,強化燃氣用戶的安全用氣責任,加強政府及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築牢全鏈條安全防線。

  三是,全方位。加強市政燃氣管道及其周邊範圍的安全保護要求,落實建設工程施工各方的地下管道保護責任,明確用戶燃氣設施的維護、維修責任,全方位保障城市安全有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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