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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條例法規主要制度解讀

日期:2020-10-09 08:29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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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市制定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有什麼重要意義?

  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明確了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登記範圍、從業條件等基本制度框架。隨著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黨中央、國務院對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作出部署。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進一步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健全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將推動司法鑒定地方立法作為本市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條例是本市制定的第一部規範司法鑒定管理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司法鑒定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條例的出臺固化了本市司法鑒定管理和行業改革發展積累的成功經驗,將為推動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相銜接,形成科學合理、統一規範、運作高效、監管有力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提升本市司法鑒定品質和法治化水準提供制度支撐。

  二、條例適用於哪些鑒定活動的管理?

  條例嚴格遵循全國人大決定確定的司法鑒定登記管理範圍,將由司法行政部門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範圍限定在從事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環境損害鑒定,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類司法鑒定活動。對從事前述司法鑒定活動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登記管理。從事其他鑒定業務的專業機構和人員,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管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由其直接管理,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三、如何嚴把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準入門檻?

  條例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登記條件進行細化。授權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協會商會等根據國家規定的司法鑒定登記事項和條件,制定本市相關規範,並向社會公佈。通過建立健全專家評審和聯合評審制度,對申請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專業人員、執業場所、檢測實驗室、管理水準等進行評審;對申請司法鑒定人登記的,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專業技能和執業能力測試。

  四、如何規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活動的公正性和鑒定意見的科學客觀,直接影響到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條例明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行為規範和禁止性規定,規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具體執業行為。對鑒定標準的適用、中止和終止鑒定、司法鑒定人出庭、重新鑒定、鑒定收費等重點工作流程進行了明確,規範鑒定程式。發揮專家庫的作用,將專家庫定位為內部專家諮詢機制,突出專家庫在疑難、複雜、特殊技術等問題中的作用。

  五、怎樣構建多維度、立體化的司法鑒定監管機制?

  條例將現有的行政監管手段通過立法予以確立,規定了司法鑒定監督檢查制度和第三方評估制度,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信用評價制度,明確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執業情況進行信用評價,並將信用情況公開到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作為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激勵或者信用懲戒措施的依據。建立投訴處理制度,監督司法鑒定執業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與此同時,為了更好地發揮投訴處理制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明確列舉了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的範圍以及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明確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強化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自律管理、業務指引、糾紛調解、職業道德建設、行業懲戒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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