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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物館備案管理規定(試行)》釋義

日期:2020-05-21 17:08    來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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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務院《博物館條例》規定,設立博物館由原來的前置審批而改為備案制管理,為貫徹落實《博物館條例》,同時配合市文物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博物館備案管理工作,促進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市文物局起草制定了《北京市博物館備案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博物館備案管理規定》)。

  新的《博物館條例》出臺之後,取消了前置審批,對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設立均採取備案制管理,這就使博物館設立方面相應的工作流程與落實政策都出現了空白,而《博物館備案管理規定》主要就是解決這一問題。《博物館備案管理規定》規範了備案工作流程,對今後設立博物館的備案條件、申請方式、所需材料、備案時限等都做了進一步明確,為市文物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博物館備案事項的《辦事指南》與《服務手冊》的編制提供了依據。

  《博物館備案管理規定》要求今後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設立博物館(含博物館的變更與終止),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均須按照規定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則按照博物館行業標準和規範,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依法分類開展備案工作。備案同意的,出具同意備案通知書並通過網上公開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備案不同意的,出具不同意備案的書面意見。其中申請設立國有博物館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批准成立後,依法辦理事業單位登記,並由博物館舉辦者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符合備案條件的出具同意備案通知書,並向北京市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藏品屬於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館,其設立、變更、終止還應當遵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北京市文物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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