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頒佈施行的《博物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在陳列展覽開始之日10個工作日前,將陳列展覽主題、展品説明、講解詞等向陳列展覽舉辦地的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為貫徹落實《博物館條例》,同時配合市文物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博物館展覽管理工作,市文物局起草制定了《北京市博物館展覽備案管理規定(試行)》,經過三年多的實施後,2019年,市文物局結合三年多來的實施情況及我市市區兩級共管博物館機制的實際,對原規定作了修改,並於2019年5月印發了《北京市博物館展覽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展覽備案管理規定》)。
《展覽備案管理規定》規範了展覽備案工作流程,對備案主體、備案對象、備案材料、審核標準等都做了進一步明確,為各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博物館展覽備案事項的《辦事指南》與《服務手冊》的編制提供了依據。
《展覽備案規定》要求博物館舉辦展覽的,應當在展覽開始之日10個工作日前,將展覽主題、展品説明、講解詞等向有關部門備案。其中,國有博物館舉辦展覽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非國有博物館舉辦展覽向館址所在地的區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展覽名稱、時間、地點、展品資訊、展覽大綱或腳本、講解詞、展覽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變更也履行上述程式。國有博物館的上級主管部門及各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組織相應專業人員,依照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博物館陳列展覽工作的意見》(文物博函〔2012〕2254號)加強展覽備案工作。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依法予以備案;對暫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要求其完善展覽內容,使展覽符合備案條件。同時,對展覽主題、內容存在問題或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展覽項目依據《博物館條例》進行處理。
此外,《展覽備案規定》也明確了市文物行政部門將會同北京博物館學會對各國有博物館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各區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提出的可能存在各種問題的陳列展覽,進行實地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加強對全市博物館陳列展覽的指導和監督。
北京市文物局
2020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