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1
【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申報材料】
1、考古調查、勘探項目申請函(建設單位自行申報項目規劃範圍內已完成拆遷、具備考古條件的地塊範圍和面積。原則上要求項目整體申報,如特殊原因可先行申報具備條件的地塊且原則上該地塊不應小於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五分之一,國家重點工程、特大工程等除外。)(申請人自備,紙質)(原件1份)
2、具備以下材料可提供,作為進行考古勘探的面積、範圍、權屬的參考資料:
有效規劃意見(政府部門核發,紙質)(複印件1份)或土地權屬證明(政府部門核發,紙質)(複印件1份)或釘樁報告(政府部門核發,紙質)(複印件1份)或政府文件(政府部門核發,紙質)(複印件1份)
3、項目平面圖(比例尺為1:2000或1:500;並提供CAD電子版,途中需準確標注項目範圍四至的GPS坐標;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人自備,紙質)(1份)
4、(1)用地範圍地下管線分佈圖(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人自備,紙質)(1份)
(2)地下管線承諾書(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人自備,紙質)(原件1份)
5、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告知書(申請人自備,紙質)(原件1份)
6、現場照片(表現項目現場狀況,多角度拍攝,不少於6張紙質版照片;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人自備,紙質)(1份)
內容2
【幾種典型情況實例】
具備進場條件的:
不具備條件:有渣土
不具備條件:有硬化路面
不具備條件:有水泥地面
不具備條件:有未拆建築
不具備條件:有樹林
內容3
【現場踏勘重點關注哪些情況?】
1.地面建築(住戶、單位和公公設施等)尚未完成拆除;
2.地表建築雖已拆除,建築基礎依然保留,原有建築基坑較深;
3.地表有建築垃圾、渣土、砂石坑、垃圾坑、窯坑、硬化地面和大量堆積物;
4.地下有防空洞、隧道或排水設施等;
5.地表存在水塘、水流區域、人工引水設施等;
6.河道附近有河卵石或沙灘堆積區;
7.地下水位較高;
8.地表有密集、高大植被,如果樹、農作物等,導致考古勘探無法進行;
9.地表綠化,但綠化植被下有大量建築渣土;
10.地表有需要保護、不能移動的古樹,建設方尚未協調解決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11.地下有各種在用管線(包括但不限於國防線纜,石油和天然氣管線,通訊、水、熱力、電力管線),建設方無法提供管線準確位置圖;
12.地下或地面有涉密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方尚未提前與相關單位協調解決處置方式;
13.地表有不可以動的民用、國防設施,如高壓線路基座、航空導航、大地測量設施等,建設方尚未協調解決並採取相應的保護設施;
14.地表或地下有明確認領人的現代墓群,建設方尚未協調解決遷移問題;
15.因雨雪等天氣條件,地表有積水、積雪或存有凍土層等情況,地表不具備考古勘探條件;
16.建設方未完成土地徵購;
17.其他情況。(備註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