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處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如何劃定?
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佈後,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地處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工作,由相關的區、縣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2.建設工程項目選址基本原則是什麼?
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3.建設工程項目選址位於兩個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重合地帶的,如何審批?
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兩個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相互重合的,規劃行政部門審批該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當按照其中較為嚴格的建設控制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