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政策解讀之博物館篇

日期:2020-06-15 15:31    來源:北京市文物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1.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應履行哪些義務?

  第一,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應當建立館藏文物的接收、鑒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登出和統計制度,館藏文物核查制度,保養、修復和複製制度,並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應當對館藏文物科學分類,妥善保管、確保安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應定期對保障文物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作,對珍貴文物和易損文物尤其是館藏一級文物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四,對涉及館藏文物借用、調撥、交換、修復、複製、拓印、取樣、拍攝等事項時,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程式;

  第五,文物藏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2.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應該如何定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及《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應當區分等級,並履行“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文物定級備案”程式,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確認。該事項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具體可在首都之窗查詢辦事指南。

  3.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應如何設置《藏品檔案》?

  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應對本館館藏文物區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並履行“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文物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程式,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中,館藏一級文物的藏品檔案還應同時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藏品檔案》的格式應參照《文物藏品檔案規範(WW/T0020—2008)》,該事項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具體可在首都之窗查詢辦事指南。

  4.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應如何建立藏品管理制度?

  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館藏文物的接收、鑒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登出和統計制度,館藏文物核查制度,保養、修復和複製制度,並履行“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文物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程式,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該事項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具體可在首都之窗查詢辦事指南。

  5.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應如何對館藏文物進行定期檢查?

  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應建立本單位的館藏文物核查制度,定期開展藏品清點,健全本館藏品登記、建檔工作。所有館藏文物,包括珍貴文物、一般文物(包括所謂的“等外品”“參考品”“重復品”“未定級品”等),都應按照《館藏文物登錄規範》《文物藏品檔案規範》等有關標準,登記入藏品總登記賬,製作藏品編目卡和藏品檔案,不得存在“賬外”文物。

  6.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涉及館藏文物借用、調撥、交換、修復、複製、拓印、取樣、拍攝等事項時,應履行何種手續?

  (1)館藏文物借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由文物出借單位報市文物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同時報國家文物局備案。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由文物出借單位報市文物局批准;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家文物局批准。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2)館藏文物調撥。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調撥館藏文物的,應當經市文物局批准,調撥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3)館藏文物交換。已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進行館藏文物交換的,應當經市文物局批准,並報國家文物局備案。交換館藏文物不得破壞原有館藏文物正常序列,不得破壞已經形成的展覽體系。館藏文物交換後,交換雙方應當對文物交換情況予以記錄,對藏品檔案作相應變更。

  (4)館藏文物修復、複製、拓印。修復、複製、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市文物局批准;修復、複製、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報國家文物局審批。館藏文物修復、複製、拓印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5)藏品取樣。因藏品保護或科學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須從藏品上取下部分樣品進行分析化驗的,取樣方案應當報市文物局審批;一級品一般不予取樣,必須使用一級品原件進行分析化驗的,取樣方案須經市文物局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6)藏品拍攝。根據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等拍攝館藏文物的,應當徵得文物收藏單位同意,並簽署拍攝協議,明確文物保護措施和責任。文物收藏單位應當自拍攝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拍攝情況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以上除藏品拍攝事項外,涉及報北京市文物局的審批備案事項均可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具體可在首都之窗查詢辦事指南。藏品拍攝事項可直接通過“北京市博物館大數據平臺”向市文物局備案。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