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由誰劃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佈。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佈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佈。
2.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允許建設高度是?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分為五類:
一類地帶:為非建設地帶。地帶內只準進行綠化和修築消防通道,不得建設任何建築和地上附屬建築物。地帶內現有建築,應創造條件拆除,一時難以拆除的,須制定拆除計劃和年限。
二類地帶:為可保留平房地帶。地帶內現有的平房應加強維護,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或危險建築,應創造條件按傳統四合院形式進行改建,經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3米,建築密度不得大於40%。
三類地帶:為允許建築高度9米以下的地帶。地帶內的建築形式、體量、色調都必須與文物保護單位相協調;建築樓房時,建築密度不得大於35%。
四類地帶:為允許建築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帶。地帶內靠近文物保護單位一側的建築物和通向文物保護單位的道路、通視走廊兩側的建築物,其形式、體量、色調應與文物保護單位相協調。
五類地帶:為特殊控制地帶。地帶內針對有特殊價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情況實行具體管理。
3.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允許建築的高度如何計算?
建設控制地帶允許建築的高度,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最高點(包括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中國傳統大屋頂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