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落實國家對適於門診治療、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通過支付方式改革等方式切實減輕患者負擔要求。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減輕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藥費用負擔,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
三、主要內容
將“重性精神病”、“肺動脈高壓靶向治療”、“耐多藥結核”、“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過敏性哮喘生物製劑治療”、“特發性肺纖維化抗纖維化治療”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範圍;增加惡性腫瘤門診治療、腎透析兩種門診特殊疾病用藥報銷品種;門診使用“英夫利西單抗”等9種藥品,參保人員門診治療使用9種藥品發生費用按照固定比例報銷,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納入住院費用累計。
四、涉及範圍
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全體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五、執行標準
“重性精神病”、“肺動脈高壓靶向治療”、“耐多藥結核”、“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過敏性哮喘生物製劑治療”、“特發性肺纖維化抗纖維化治療”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範圍,上述6種疾病因病情需要進行門診檢查、治療及使用相關藥品,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按照門診特殊疾病政策報銷;門診使用“英夫利西單抗”等9種藥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80%支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70%支付,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納入住院費用累計,封頂線按住院標準執行。
六、其他
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要切實做好參保人員備案審核工作,嚴格執行臨床診療規範和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按照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要求,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不得將與治療門診特殊疾病無關的醫療費用按門診特殊疾病進行結算。
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做好有關藥品和醫療費用統計分析和監測工作,不斷加強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執行時間為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