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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解讀《關於本市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終止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的通告》

日期:2020-08-24 17:15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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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方案》,推進本市“放管服”改革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關於本市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終止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就我市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改革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二、主要內容

  (一)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實行告知承諾方式。

  (二) 許可條件

  設立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設置標準參照國家和本市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培訓機構標準執行。《通告》對准予許可所需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等進行了規定。

  (三) 申請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合作協議。

  3、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章程及首屆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4、告知承諾書。

  三、辦理程式

  (一)申請。由中國教育機構作為申請人代表,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二)告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申請人告知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諾事項、違諾懲戒措施、審批服務部門職責、申訴渠道等內容。

  (三)承諾。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簽署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後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四)審批。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收到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同意的,作出批准辦學的許可決定,發給辦學許可證;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經審批決定批准設立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到北京市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四、後續監管及申訴渠道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過日常監管、信用監管、社會監管、辦學監管等方式對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告知承諾事項的開展後續監管。主要包括:一是在審批決定做出後三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諾情況開展抽查檢查,發現申請人履諾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實施違諾懲戒。二是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公開查處結果。三是向社會公佈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信用狀況,依據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申請人可依據我市信用修復相關規定的具體要求開展信用修復。申請人可通過12333人力社保政策諮詢服務熱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等提出本事項的諮詢和投訴舉報。

  五、執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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