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據及實現目標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相關規定,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社會救助審核確認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鄉鎮)”)實施工作,落實國務院有關“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責落實,持續推進簡政便民,優化工作程式,提高行政效率,提升社會救助服務水準,切實兜牢兜實民生保障安全網。
二、基本原則
權責一致、群眾滿意、提高效率。
三、工作任務
(一)委託內容。在全市範圍內將區民政局負責的城鄉特困人員供養(以下簡稱“特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領取生活困難補助人員(以下簡稱“困補”)、城鄉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低收入”)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以下簡稱“教育救助”)、採暖救助、臨時救助的審核確認許可權委託街道(鄉鎮)具體實施。
(二)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委託街道(鄉鎮)實施社會救助審核確認的指導規程、統籌指導全市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工作;推進社會救助資訊管理系統建設,為改革提供信息化支撐;加強資訊核對和大數據運用,確保社會救助的精準度和有效性。各區民政局負責制定本區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審核確認工作文件,並報請區政府批准;組織實施本區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工作;強化監督管理責任,抓好業務培訓、備案審查和審核確認抽查工作;承擔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信訪舉報等工作。街道(鄉鎮)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審核和確認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推進實施“一網通辦、全城通辦”相關工作。
(三)實施時間。2020年7月30日前,各區民政局制定本區相關政策文件,並報請區政府確認;9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普遍實行街道(鄉鎮)審核確認社會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二)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建設。及時調整充實社會救助經辦人員,確保社會救助審核確認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後,具體審核確認工作由編制內人員專門負責,原則上應不少於2人。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對象排查、家計調查、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自理能力和需求評估等事務性工作。
(三)加強培訓宣傳。
(四)加強督促指導。
五、相關情況説明
(一)關於許可權下放與許可權委託。由於上位法沒有修改,社會救助法定審核確認許可權依然是區民政局,區級民政部門需要對審核確認結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各類結果承擔責任。
(二)關於“附件”。附件的起草,主要是依據我市現行的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冬季採暖救助、臨時救助等相關文件,對審核確認許可權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後的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資金髮放、區級備案和監督管理等環節的工作流程進行了原則規範。並明確實施工作的基本操作規程,由各區根據本區實際細化完善。
(三)關於定期核查。按照京民社救發[2018]445號文件執行;根據社救對象類型分類管理,繼續按照目前的操作方式進行動態管理。
(四)關於資金渠道。考慮各區實際,不做統一規定;各區結合本區實際,按照原渠道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