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進一步提升我市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新聞發言人王愛聲介紹《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修訂有關情況
新修訂的《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0年7月30日通過,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修訂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原條例制定於2002年,並於2006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實施近20年來,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保障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首都宗教領域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宗教工作,強調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2017年國務院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公佈,本市條例與上位法在部分內容上存在不一致、不銜接的情況,需要結合北京實際進行調整、細化和補充。為保障法制統一,積極回應宗教界關心和呼籲的問題,有效應對北京宗教事務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本市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2019年11月,條例修訂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劃。成立了條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開展調研論證和草案起草。經多次徵求各市級相關部門,各區人大、統戰、宗教部門,各市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和完善。2020年6月、7月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條例修訂草案,條例於2020年7月30日表決通過並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條例立足北京實際,修訂的着重點是什麼?
答:原條例9章51條,新修訂條例7章48條,修改合併35條,刪除16條,新增20條,修改幅度較大。條例修訂主要着眼於“兩維護”和“兩規範”。具體來説,“兩維護”,即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北京社會和諧穩定。“兩規範”,即結合北京實際,引導宗教界規範自我管理、規範政府依法管理。
三、條例在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聽取意見,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障並享有相關權利;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規範引導宗教團體以租賃、購買等方式解決宗教活動場所問題;景區管理組織和宗教活動場所建立溝通機制,相關部門加強協調,保護正常宗教活動;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宗教房屋、土地的確權登記工作;徵收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應當徵求其意見並予以補償;屬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政府應當給予幫助;對進入宗教活動場所的行為進行規範,等等。
四、條例在維護北京社會和諧穩定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對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等作出了細化規定。
五、條例在規範政府依法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明確各級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細化社區(村)依法協助管理的職責;對相關部門職責,聯合執法和投訴舉報機製作出規定;對宗教界舉辦研討會等活動、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作出規定;明確網際網路平臺對網際網路宗教資訊的監管責任;對涉外宗教活動的服務和管理作出規定。
六、條例在引導宗教界規範自我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充分發揮宗教團體的職能作用,明確宗教團體應當指導規範宗教教務,制定有關教職人員、活動、財務、安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培養、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並聯繫、服務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宗教團體應當充分利用本市文化資源,進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市宗教團體應當依法履行對宗教院校的辦學主體責任。支援宗教界加強自身建設,明確宗教院校辦學要求;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及時報告並配合開展工作;明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原則。
七、如何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
答:為做好條例頒佈後的宣傳貫徹實施,一是加強條例宣傳培訓工作,豐富宣傳形式,擴大條例的社會知曉度,加強對相關負責人和基層人員的培訓,為條例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二是抓緊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指導宗教界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條例各項制度設計落到實處;三是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條例實施中的問題,推動各項引導、管理、服務措施的落實,保障條例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