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緊扣北京實際 細化容錯情形 精簡容錯程式 推動各項規定落地 鼓勵大膽容錯積極糾錯
“幹部幹部,幹字當頭”,首都幹部更是如此。
搭乘國家崛起的快車,北京發生翻天覆地的巨變。城市日益繁榮,改革創新的需求也愈發迫切。這就要求首都幹部既踏實肯幹,也敢於開拓創新。
事後容錯,才能鼓勵事前試錯。按照市委要求,市紀委監委在市委組織部支援配合下,歷時4個月完成了《關於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起草工作,廣泛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最終形成了集容錯情形、不予容錯情形、判斷標準、容錯程式、權利保障、結果運用、糾錯整改等為一體的22條規定,從制度層面為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幹部撐腰鼓勁。
何為容錯糾錯機制、“容什麼”“怎麼容”、工作開展的重點與難點、如何保障各項規定落地落實……圍繞這些備受關注的焦點問題,記者採訪了全程參與《辦法》起草工作的市紀委監委法規室相關負責人。
何為容錯糾錯機制?
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下的關心關愛
經梳理發現,幹部容錯糾錯機制此前已在山東、江蘇、陜西等多地建立。2018年5月,黨中央專門出臺《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這是黨中央首次從制度層面對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提出明確要求。
為營造想改革、謀改革、善改革的濃厚氛圍,市委將完善容錯糾錯機製作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內容,把制定出臺容錯糾錯辦法列入市委深改委2020年工作要點。
“幹部容錯糾錯機制是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下關心關愛幹部的一種有效途徑。”市紀委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作為一部專門性黨內法規,將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引領、推動和保障責任追究機關大膽容錯、責任主體認真糾錯,調動和保護廣大幹部幹事創業、擔當作為的積極性,持續營造全市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據統計,全市2019年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不擔當不負責不作為問題佔各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總數的59%,是亂作為問題數量的兩倍。這從側面反映出,當前個別幹部幹事創業精氣神不夠、患得患失、不擔當不作為等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辦法》的出臺對於解決幹部隊伍中存在的懈怠心理和‘為官不為’現象,在全社會營造鼓勵改革創新、支援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放開幹部手腳,充分調動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發幹部內生動力,解除幹部後顧之憂,為我市深化改革、推動經濟和社會高品質發展凝聚強大合力。”市紀委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説。
從規範開展容錯糾錯工作的現實需要來説,《辦法》也有利於消除適用上的猶疑與困惑,為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問責追責主體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紀律紅線和法律底線內大膽容錯、積極糾錯提供依據和指南,進一步推動扎密扎牢制度籠子。
容什麼?怎麼容?
結合北京實際細化容錯情形精簡程式
“為想幹事的人撐腰、為敢擔當的人鼓勁”已經形成共識,難點在於容什麼、怎麼容。換句話説,怎樣才能做到既不縱容違法亂紀的行為,又能鼓勵幹事創業熱情?
市紀委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厘清哪些錯誤能容、哪些不能容,是建立容錯機制的基礎。而容錯情形、判斷標準、容錯程式也是《辦法》制定過程中的重點工作。“我們通過座談、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收到170多條反饋意見,其中大多數都聚焦在容錯情形與容錯程式上。”
《辦法》對“容錯糾錯”概念進行了專門解釋。據市紀委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介紹,“容錯糾錯”之“錯”並非指所有“錯”,而是特指幹部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等工作中由於主觀上的過失導致工作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
容錯情形上,《辦法》嚴格遵循“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堅持“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並舉”原則,結合北京實際進一步細化為6種情形,其中5種情形為列舉,1種轉化為兜底條款。今後,北京市還將根據實踐,進一步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案件的通報機制,並總結提煉出一批示範性強的典型案例,突出以案釋規,更好地指導基層開展工作。
容錯程式的便捷可行決定了容錯糾錯機制的實施效果。《辦法》對此進行重點探索,總體設計堅持精簡高效,將容錯程式全程內嵌於問責追責工作中,明確要求黨委(黨組)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責任追究主體在開展問責追責中應做到同步啟動程式、同步開展調查、同步認定處理,增強程式上的可操作性。
在程式啟動上,《辦法》也有所創新,設置三種模式,除規定責任追究機關應當依職權主動啟動外,還突出強調責任追究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有責任提出程式啟動,責任追究對象也有權提出容錯申請。
在容錯判斷標準的把握上,《辦法》提出,對幹部的失誤錯誤應當重點考察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式方法、性質程度、後果影響、挽回損失情況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該容的大膽容錯,不該容的堅決不容。同時明確了4種不予容錯情形,進一步劃清容錯邊界,防止無限度容錯。
《辦法》還要求,調查工作要充分聽取社會有關方面、利害關係方意見,全面掌握情況;案件材料製作上,強調容錯理由和容錯依據應當單獨形成書面材料,與有關證據材料一併歸入案卷,留存備查,以防濫用容錯程式。
如何保障落地執行?
推動追責問責與容錯免責有機銜接
市紀委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認為,容錯糾錯機制落實的關鍵是準確把握問責追責和容錯免責的關係,實現二者有機銜接。
“問責是從防止權力出錯的角度保證權力運作效能,而容錯則是從鼓勵權力創新的角度提高權力運作效能。”《辦法》着眼於對幹部的正向激勵,與問責追責等反向懲戒規定銜接,將二者統一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和教育培養的大課題中,從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出發,根據“系統整合、協同高效”的要求,明確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工作溝通,實現幹部監管資訊互通、結果共用,充分發揮幹部教育管理監督合力。
有人擔心,被容錯之後的幹部仍會被“特殊對待”。對此,《辦法》提出健全完善“協作配合制度”“回訪教育制度”“綜合研判制度”等配套制度,確保容錯結果在實踐中充分運用,防止將被容錯或受到問責追責的幹部“標籤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和激勵幹事創業的協同共贏。
其中,綜合研判制度提出,對於容錯免責以及受到處理、處分期滿的幹部,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綜合研判其問題性質、主觀動機、輕重程度、容錯情形以及一貫表現,特別是被處理、處分後的工作狀態,全面、歷史、辯證地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及時合理使用,表現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如何確保責任追究機關大膽容錯、責任主體認真糾錯?《辦法》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容錯糾錯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承擔主體責任,樹立“上級為下級擔當、組織為個人擔當、幹部為事業擔當”的鮮明導向。紀檢監察機關要對符合容錯條件的幹部及時容錯,運用紀檢監察建議、監督檢查考核等手段推動糾錯整改到位,同時嚴肅查處在容錯糾錯工作中徇私舞弊、以容錯為藉口故意包庇等違紀違法行為,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搞紀律“松綁”。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監督,落實落細各項措施,對符合容錯條件的幹部及時容錯,注重了解掌握幹部被容錯後的表現和狀態,正確對待被容錯以及其他被問責追責的幹部,做到考核考察客觀評價、選拔任用公正合理,激勵幹部擔當作為。
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辦法尚在試行之中,鼓勵各區各部門特別是改革任務重、創新風險高的行業領域,加大實踐探索力度,健全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用實用好容錯糾錯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