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體育局印發了新修訂的《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體育場館補助是本市對新建設體育場館給予事後一次性鼓勵的財政政策,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産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産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的具體舉措。該政策實施3年來,對民營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體育場館設施起到了較好的引導作用。為進一步推進該項政策的貫徹落實,這次修訂的《辦法》在2017年印發的《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管理辦法》基礎上,對管理工作的一些具體環節進行了修改完善。
1.修訂後的《辦法》總則和目的與原政策保持一致,即“落實體育産業發展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體育場館設施,不斷滿足市民健身需求。”
2.在體育場館補助資金使用與管理方面,繼續堅持“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公開公平、注重績效”的原則。
3.補助政策實施主體做了調整,由原來的“北京市體育産業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修改為“北京市體育局”;同時,徵集方式由北京市體育産業協會網站修改為北京市體育局網站。
4.為適應本市市場營商環境改善各項要求,體現市場公平原則,對申報主體進行了擴大,只要滿足“在北京市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良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健全、規範;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用資訊良好。”的要求,均可申報;刪除了“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的企業或不低於5萬元的體育社團、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限制。
5.對項目申報項目的條件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明確要求建設的體育場地要符合國家或北京市相關標準規範,二是明確室外場地建設的土地性質應為“體育用地或建設用地”,室內場館建築應“有合法産權”或“租賃關係應明晰”。目的是為了保證補貼場館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6.補貼條件中,取消了“項目需已加入惠動平臺”的要求,理由是補貼是對鼓勵場館建設的一次財政補貼,目的是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體育場館設施,與後續經營無直接關係。
7.補貼條件中,取消了“承諾經營期限不低於5年”的條件,理由是該補貼是對建設體育場館投資的補貼、鼓勵,與運營長達5年的跟蹤管理操作性不強。為確保新建體育場館建成後正常使用、對外開放,在第十一條,明確“合法運作12個月後”,場館投資方向市體育局提出復核申請、踏勘,進入補助資金核定程式。同時在第十三條,對“不予補助”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從安全、規範運營管理的角度,增加3個方面的內容:經營場所證照不全的、發生責任性安全生産事故的、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管理黑名單的。
8.明確對通過申請的場館補貼項目建立“申請補助項目基礎資訊檔案”,以完善補貼辦理資料留存,確保補貼項目和補貼資金管理的可追溯。
9.《辦法》第九條屬於增加的內容,要求申報項目按照標準規範建設完成後,要提供“場地面層材質的物理及環保性能檢測報告”,以確保新建體育場館的建設品質。
為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修訂後的《辦法》在項目申請、條件審核、實地踏勘、補助評審、社會監督等環節,都進行了具體細化,以確保體育場館補貼政策得到規範有效落實,更好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體育場館,不斷增加體育設施供給,滿足體育健身消費需求,有力推動首都體育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