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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解讀《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修訂)》

日期:2020-07-08 18:00    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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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日,市教委聯合市民政局印發了《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修訂的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2017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文件要求,市教委印發了《管理辦法》(試行),為我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和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據。2019年4月,根據《市政府審改辦關於2019年度第一批動態調整政務服務事項的通知》(京審改辦發〔2019〕1號),市教委將我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區教委實施。為進一步改革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深入推進教育領域服務業擴大開放,結合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區教委實施後的工作實際,市教委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管理辦法》的基本思路

  一是深入“放管服”改革,加強屬地管理。根據審批許可權下放的工作要求,調整部門職責,簡化審批層級,加強區級統籌管理,提高服務效率。

  二是優化營商環境,加大教育領域開放力度。圍繞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革優化本市營商環境的總體部署、落實教育領域服務業擴大開放的工作要求,此次《管理辦法》修訂繼續加大開放力度,激發社會資本辦教育的活力。

  三、《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調整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舉辦者。根據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舉辦者不僅限於“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還包括“中國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二是調整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職責。結合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許可權下放,《管理辦法》修訂版中對部門職責進行了調整:市教委職責調整為“負責全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政策制定、宏觀管理”,區教委職責調整為“負責本行政區內學校的規劃、審批、監管等工作,指導學校依法依規辦學”。在各項審批、審核、備案、檢查等事項中,也相應將責任部門調整為區教委。

  三是明確跨區新設辦學場所的審批要求。審批許可權下放實施後,跨區增設校區超出了原辦學所在區教委的管轄範圍,《管理辦法》中明確:跨區新設辦學場所,應向新辦學場所所在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新設學校進行審批,並報原辦學場所所在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是明確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延續要求。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中明確: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在許可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且連續年檢合格的,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

  五是明確對教育教學管理的相關要求。為加強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教學品質管理,《管理辦法》中增加了“教學管理”章節,明確了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課程設置、師資隊伍、硬體設施、學生指導、保障機制等方面的原則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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