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按照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並結合京津冀新型冠狀病毒相關檢測試劑聯合採購情況,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政策。
二、目標任務
結合本市實際,動態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政策。
三、涉及範圍
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疾控中心以及相關單位、人員。
四、主要內容
(一)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項目,項目價格由180元/次降至120元/次,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時,相關部門將綜合考慮檢驗技術發展進步和相關成本變化等因素,對項目價格進行動態調整。
(二)相關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報銷政策不變,仍按京醫保發〔2020〕19號文件第二條執行。
(三)疾控中心和其他相關單位的補償標準按照本通知相應調整,其他財政保障政策仍按京醫保發〔2020〕19號文件第二條執行。
(四)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及時做好資訊系統更新維護和價格公示等相關工作。
(五)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臺賬統計及時結算,落實責任,確保政策平穩實施,並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
(六)政策執行時間自2020年6月25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