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辦法》與《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教政法〔2019〕11號)和《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有什麼關係?
答:該《辦法》是北京市貫徹實施《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教政法〔2019〕11號)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是《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配套文件。
二、出臺該《辦法》的目的是什麼?
答:指導各級依法依規、客觀公正處理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生命安全,解決學校後顧之憂,維護教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切實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強調的“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的指示精神。
三、該《辦法》最突出的特點有哪些?
答:相對於《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此《辦法》更加聚焦建立健全事故發生後的處理機制,對教育部《意見》進行了細化、具體化,並提出了一些創造性措施。
一是突出服務性。堅持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教育發展理念,突出服務學校,給予學校依法處置事故、“校鬧”的具體指導,減輕學校負擔和壓力;突出服務學生,保障合法正當權益。
二是突出實操性。《辦法》定位為全面涵蓋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的應急處置、責任認定、損害賠償、糾紛解決、輿情引導等全鏈條、各方面工作,相比教育部等部門的意見,條文盡可能細化,更加全面、具體、可操作性強,便於學校操作實施。
三是突出創新性。北京現有一些作法在全國已有創新性,如校方責任險制度。文中提出進一步完善,明確在事故賠償方面,“以保險公司實施保險賠付為基本保障手段”,強調相關保險公司應儘早介入,積極參與協商和調解。提出借鑒醫患糾紛化解方式,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建立第三方調解機構。同時,要求進一步夯實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在解決傷害糾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以豐富糾紛化解的方式,給予當事人更多的選擇。另外,在“校鬧”問題的認定上,將“蓄意進行不實報道或者製造、散佈謠言”也作為不得採用的方式,對教育部等部門《意見》列舉的具體情形進行了拓展。
四是突出協同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涉及多部門。除全盤吸納了《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試行)》中對相關單位在事故處置方面的責任分工外,進一步增加和細化了公、檢、法、司等部門在依法處理事故中的責任,如要求公安機關更加積極主動介入“校鬧”處理,提出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機構和公共法律服務機構等在以人民調解方式解決事故糾紛中的作用。還有就是探索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的人員進行懲治。
四、該《辦法》對學生傷害事故是如何界定的?
答:《辦法》明確,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因我市學校校門管理、設施設備、教學活動、學生管理、校園欺凌、個體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災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問題引發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損害後果的事故處理,適用本辦法。
五、《辦法》對事故責任怎麼界定?
答:《辦法》中明確事故責任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確定。
六、申請行政調解向哪個部門申請?
答:學校和受傷害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申請行政調解可以向主管該學校的區教委提出申請,由區教委指定專人負責。
七、該《辦法》中明確的“校鬧”有哪些具體表現?
在涉及學校糾紛處理中,相對於學校及相關人員的“校鬧”行為有:
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2.侵佔、毀損學校用地、房屋、設施設備;
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挂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
4.在學校、教育管理機關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
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
6.跟蹤、糾纏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
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
8.蓄意進行不實報道或者製造、散佈謠言;
9.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産權益的行為。
八、該《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哪些類型的學校?
答:該《辦法》適用於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本市少年宮、科技館等校外教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中外合作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九、該《辦法》從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答: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