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銷售企業的動態管理,規範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經營行為,提高服務品質,結合政策執行實際和新冠病毒疫情影響,市商務局修訂制定了《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修訂背景
2019年1月30日,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實施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的通知》,《管理辦法》是《關於實施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的通知》的配套文件,對規範銷售企業選定程式,明確企業義務,加強動態管理,監督檢查經營行為,提高服務品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內容
(一)總則。本辦法適用於通過公開徵集選定的銷售節能減排商品的企業。
(二)銷售企業的選定。由市商務局通過公開徵集、專家評審、向社會公佈的方式選定。每年徵集一次,資格有效期一年。
(三)銷售企業的義務。一是嚴格遵守《通知》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誠信經營,杜絕假冒偽劣、價格欺詐行為;接受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的業務指導。二是應履行向符合補貼條件的消費者在購買環節先行墊付補貼資金的義務。
(四)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一是銷售企業對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消費者,應現場告知,做好解釋工作。二是在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資訊管理系統列印《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補貼確認書》,消費者簽字確認;留存消費者的身份證件和銷售發票的複印件。
(五)節能減排商品價格管理。一是採取報備制。銷售企業將節能減排商品政策實施前三個月內的平均價格報市商務局,報備價格即為節能減排商品的最高售價。二是若遇消費者所購節能減排商品開展打折促銷活動,銷售企業應按打折促銷後的銷售價格計算補貼資金。
(六)節能減排商品退貨。一是消費者有退貨需求時,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銷售企業應按照正常的流程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手續。二是銷售企業應辦理正常退貨手續後,核銷墊付給消費者的補貼資金,在資訊管理系統做退貨處理,並在下一個季度申報補貼資金時如實向市商務局申報,市商務局將該部分補貼資金從應撥付給銷售企業的資金中核減。
(七)監督檢查。一是銷售企業應主動接受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等政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二是加強對銷售企業的動態管理,市商務局和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銷售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如出現不良行為,將責令在限期內改正;在限期內沒有改正的,將約談銷售企業,暫停其銷售企業資格;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三是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年內連續兩個月低於全市社零額增速的,企業説明情況;連續三個月低於全市社零額增速的,從下一個月開始暫停新增節能商品型號;連續六個月低於全市社零額增速的,暫停其銷售企業資格;全年累計低於當年全市社零額增速的,下一年度不再列入節能減排商品定點銷售企業。四是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應取消下一年度銷售資格的企業,如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為支援企業穩定經營,可在本市解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或宣佈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60天后,取消其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資格。
(八)退出機制。一是如銷售企業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或《通知》的,清算墊付的補貼資金後,市商務局將取消其銷售企業資格,並向社會公示。二是如銷售企業主動退出,應向市商務局提出書面申請,清算墊付的補貼資金後,市商務局將終止其銷售企業資格,並向社會公示。三是按《通知》規定實施期結束後,銷售企業正常辦理退貨手續,並在資訊管理系統做退貨處理,市商務局適時組織評審清算。
(九)附則。本辦法由北京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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