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程式,確保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精準發放,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民政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8年11月,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標準、補貼程式、補貼條件等進行了規範。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程式,加強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監管,我們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制定過程
2019年5月以來,結合基層實際,以及局領導關於養老機構重大風險隱患排查有關要求,我們擬制了《通知》,徵求了各區民政局的意見。同時,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各區民政局、養老機構的意見,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多次召開局長專題會,重點對老年人綜合能力、建立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正面清單制度、加強運營補貼資金監管等進行研究細化,形成了本《通知》。
三、主要內容
《通知》包括進一步厘清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對象範圍、準確把握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標準、規範養老機構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嚴格執行運營補貼程式、嚴格執行運營補貼與預算績效指標掛鉤機制、規範津冀蒙地區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加強養老機構運營補貼使用管理監管等7個部分。
(一)關於進一步厘清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對象範圍
一是進一步明確運營補貼範圍。《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規定,補貼對像是指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具有法人資質的養老機構。《通知》進一步細化了補貼範圍,提出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對象包括具有法人資質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社會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公辦(建)民營養老機構等三類機構。只要上述三類養老機構接收老年人、殘疾人的,均可申請養老機構運營補貼。
二是細化了具有法人資質的認定標準。即對於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養老機構,其機構許可仍在有效期,可申請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其許可證已過期的,應依法備案後方可申請運營補貼。對於2019年1月1日後新設立的養老機構,應在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註冊,並在民政部門依法備案後,方可申請運營補貼。
三是細化了殘疾人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政策。殘疾人服務機構參照養老機構享受運營補貼政策。考慮到殘疾人服務機構尚未開展星級評定、信用狀況評價,《通知》規定殘疾人服務機構暫不享受星級評定、信用狀況評定維度補貼,可申請收住服務對象維度每床每月100元、600元或700元的運營補貼;內設醫療機構或引入醫療分支機構的,可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運營補貼。
《通知》還規定,殘疾人服務機構享受運營補貼,須主動向區民政局提出補貼申請,並且在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完整準確登記基礎數據,提供承諾書,並依據《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歸集服務資訊。
(二)關於準確把握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標準
一是規範星級評定補貼發放。養老機構享受星級評定維度補貼時間,從養老機構取得星級資格之日的次月計算。養老機構星級資格的取得,須經市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鋻於2018年以來我市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政策及評分細則有了重大調整,部分之前已提出星級評定申請或申請復評的養老機構,因政策調整等原因未能及時完成星級評定或複審工作,《通知》在堅持“未參加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的機構,不能申請享受運營補貼”的前提下,對2019年星級評定維度補貼做出了特殊性規定,提出對於已提出參評星級機構申請,且在《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實施之前已合法運營的養老機構,2019年可臨時享受收住服務對象維度的運營補貼,計算時間從《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實施後機構提出參評申請之日起,至完成星級評定之日終止。
二是規範信用狀況補貼測算方式。補貼年限的計算方式,以完整自然年度為依據,即2019年底前成立的養老機構,2019年沒有基本失信資訊記錄的,自2020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運營補貼;2019年至2021年連續三年沒有基本失信資訊記錄的,自2022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100元的運營補貼;2019年至2023年連續五年沒有基本失信資訊記錄的,自2024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150元的運營補貼。2020年1月1日以後新成立的養老機構,補貼測算方式以此類推。
《通知》同時明確,各區民政局要依託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系統如實採集、歸集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監管資訊,並委託信用服務機構做好養老服務機構市場反饋資訊的調查核實及歸集工作。
三是規範醫療能力補貼發放。養老機構已內設醫療機構或引入醫療分支機構的,從提出享受運營補貼申請之日的次月起享受醫療能力維度補貼;新設立的內設醫療機構或引入醫療分支機構的,從取得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文書之日的次月開始享受醫療能力維度補貼。
(三)關於規範養老機構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
2019年,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聯聯合印發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對評估標準、評估程式、評估機制等做出了規範。結合《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實施辦法(試行)》,《通知》對養老機構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做出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一是完善養老機構老年人能力評估制度。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是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的重要依據。《通知》重點從三個方面對機構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進一步了明確。
第一,養老機構入住評估。《通知》規定,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京民養老發〔2019〕42號)確定的評估標準,由全市遴選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展能力評估。評估機構由各養老機構自主選定,並向區民政局報備實施,費用由養老機構支付。
2019年以前,根據市民政局2014年下發的《關於調整養老機構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程式的通知》,機構老年人入住評估工作主要由經行業協會統一培訓合格、取得證書的評估員開展。為確保機構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的精準性,實現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精準發放,《通知》調整完善了機構老年人入住評估制度,明確機構老年人入住評估應由全市遴選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展。同時要求,當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後,養老機構應主動申請為老年人進行能力評估;各區要建立養老機構老年人能力評估日常監測機制,實現對機構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的全程監管。
第二,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前的老年人能力評估。為確保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嚴格依法依規發放,《通知》提出,在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前,各區要統一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狀況核查,評估對象為申請運營補貼養老機構中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各區民政局依照本區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要求,從全市遴選的本區具有評估資質評估機構中,隨機抽取評估機構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每半年進行一次,所需費用由區財政保障。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前的能力評估,也就是以往所説的核查評估,必須由區民政局牽頭組織,所需經費由區民政局負擔,以防止因養老機構自行選擇評估機構而導致的評估結果不準確、運營補貼發放不精準風險。
第三,養老機構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的組織。由於2019年初養老機構能力評估標準發生了變化,《通知》要求,各區應按照新的評估標準,組織對本區申領運營補貼機構失能失智老年人進行全部評估,評估結果作為2019年運營補貼發放的依據;對於2019年曾經入住養老機構、但在能力評估時已經死亡或離院的老年人,按照收住自理老年人標準給予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考慮到目前部分養老機構已經自行組織開展了老年人能力評估,《通知》規定,對於養老機構自願付費、由區民政局隨機抽取的具有評估資質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其評估結果可作為2019年運營補貼發放的依據。
從2020年上半年運營補貼發放的老年人能力評估開始,各區不必對申領運營補貼機構所提出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進行100%評估,具體區分以下三種情形開展:對於新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100%進行評估;對於長期入住老年人,按照不低於10%比例進行抽查評估;對於已接受過具有評估資質評估機構評估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除身體狀況明顯改善或康復以外,可不進行評估。
二是做好養老機構評估與護理補貼評估的銜接。重度失能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前,半年內因已接受過具有評估資質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結果可直接作為養老機構申請運營補貼評估結果。
養老機構內老年人(不含享受入住養老機構補助的困境家庭服務對象)申請重度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的,如已在機構接受過具有評估資質評估機構評估,評估結果可以直接採用;未接受具有評估資質評估機構評估的,由養老機構統一協助老年人向具有評估資質評估機構提出申請,所需費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擔。
(四)關於嚴格執行運營補貼程式
一是實行運營補貼申請承諾制。對於申請運營補貼的養老機構,各區應按照《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規定,逐一落實簽訂承諾書,重點要求養老機構承諾如實採集服務資訊,包括服務時間、服務對象、服務項目、服務時長、服務收費等,確保採集資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二是按期提交財務狀況審計報告等材料。為加強對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管理使用監管以及對養老機構運營狀況的全面了解,《通知》要求各區督促指導養老機構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區民政部門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狀況審計報告。
三是嚴格執行養老機構補貼撥付制度。嚴格執行運營補貼後補制,每半年核算和資金撥付。各區應至少於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19年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撥付工作。2019年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撥付實行“報銷制”,以養老機構2019年現行已經發生的且符合報銷範圍發票作為報銷依據,報銷總額不超過養老機構依照《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核準的運營補貼總額。
市民政局通過資金統發平臺對各區資金撥付情況進行監測,並將資金撥付情況納入市民政局對區民政局績效考評內容。
(五)關於嚴格執行運營補貼與預算績效指標掛鉤機制
一是入住率指標。養老機構平均入住率以每年12月底數據為準,通過市社會福利平臺系統比對方式産生,扣減運營補貼一般從下半年運營補貼中核減。機構入住率等於實際入住老年人數與向社會公示床位數之比×100%。
二是運營安全指標。養老機構對安全責任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根據責任事故等級,由區民政部門分別取消一至兩年運營補貼。對於安全責任事故的判定,由所在區政府或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
三是服務對象滿意率。養老機構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工作由市民政局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採取發放調查問卷、當面訪談、召開座談會、日常滿意度測評等方式開展。調查對象應按照不低於養老機構實際入住服務對象的20%隨機抽取;對失智老年人及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滿意度調查,應將老年人家屬作為調查對象。
四是醫養結合指標。本着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則,養老機構應按《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示範文本)》,與周邊的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合作內容、方式、費用及雙方責任。養老機構已內設醫療機構或引入醫療分支機構的,可不需再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未按要求簽訂規範的醫療服務協議的,取消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六)關於規範津冀蒙地區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
一是明確津冀蒙養老機構補貼標準。津冀地區和內蒙古赤峰市、烏蘭察布市養老機構接收京籍老年人的,享受收住服務對象維度每床每月100元、600元、700元運營補貼;已內設醫療機構或引入醫療分支機構的,增加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運營補貼。待津冀地區和內蒙古赤峰、烏蘭察布市養老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制度後,可參照本市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等級,享受相關星級評定維度補貼。此外,以後如有其他文件對津冀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是規範津冀蒙養老機構補貼申請。津冀地區和內蒙古赤峰、烏蘭察布市的養老機構申請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應在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註冊並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歸集服務資訊。對於津冀地區和內蒙古赤峰、烏蘭察布市養老機構歸集服務資訊的監督核查,由其所屬的地市(區)級民政局負責。
三是完善規範津冀蒙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津冀地區和內蒙古赤峰市、烏蘭察布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由各區民政局依據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數據發放。各區民政局應與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民政部門簽訂委託協議,由後者按要求對服務資訊、服務量進行審核和老年人能力評估。在接到相關地市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後,各區民政局再按標準核發相應運營補貼。
四是加強津冀蒙養老機構補貼經費保障。津冀地區和內蒙古赤峰市、烏蘭察布市的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所需經費由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負擔,市財政按照收住服務對象身體狀況給予每床每月100元、500元、600元的補助。
七、加強養老機構運營補貼使用管理監管
一是建立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正面清單制度。為加強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使用監管,《通知》明確規定,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只用於養老機構水電氣熱費用支出、從業人員培訓和工資發放、消防設施設備購置和改造、老年人公共空間和居室設施設備提升改造、老年人能力評估,不得轉入個人賬戶,不得挪作他用。對於養老機構未按正面清單制度規定要求使用運營補貼資金的,永久取消運營補貼獲取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是規範養老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第一,養老機構須建立養老床位管理制度,如實登記老年人入住資訊及所在床位,如實採集入住服務對象的基礎資訊和收費資訊。老年人床位發生變化的,及時在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更新,更新床位資訊不及時的將納入養老機構失信行為。
第二,養老機構應完善財務會計制度和運營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為運營補貼資金設立單獨核算科目。
第三,各區民政局要督促養老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做好年度財務狀況審計工作,確保養老機構財務狀況審計報告的規範性、準確性,做到實際收支狀況均與相關票據相符。
三是強化運營補貼審計監督。各區民政局每年臨時抽調財務、審計、評估等方面專家,成立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監管核查小組,重點圍繞失能老年人能力評估是否規範、運營補貼服務量是否準確、運營補貼資金管理是否規範、運營補貼資金使用是否合規等方面,組織對獲取運營補貼養老機構進行審計,及時查處和整改違法違規問題。市民政局將牽頭成立市級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監管核查小組,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對獲取運營補貼的養老機構進行抽查。
四是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養老機構未按規定開展財務狀況審計、提交財務狀況審計報告的,取消當年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獲取資格;養老機構未按要求及時在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歸集服務資訊、收費資訊的,取消當年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獲取資格;養老機構弄虛作假套取運營補貼資金的,納入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黑名單,並取消運營補貼獲取資格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格。運營補貼已發放的,由區民政局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