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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場監管局解讀《關於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

日期:2020-04-27 17:00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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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的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度有什麼要求?

  答:登記機關公佈告知承諾登記事項的具體範圍和辦理條件、標準,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登記材料的真實、有效和合法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信用承諾即時辦理登記手續。市場主體及其登記申請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違法違規及不規範的行為,應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及時予以更正。對於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虛假材料以及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辦理登記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並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予以公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實施辦法》在住所登記政策方面有哪些重大突破?

  答:一是在法律、法規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的領域,允許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二是市場主體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在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上註明分支機構住所,不需再單獨申請營業執照。三是支援住所按照互通適用的原則登記。

  三、對於住所登記的互通適用的原則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支援不屬於住宅(別墅、公寓)等居住規劃的建築物按照互通適用的原則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登記註冊。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從事經營活動等對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確要求的,應依法取得相應使用許可或備案。

  四、對於市場主體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産經營活動的情況,《實施辦法》有哪些便利化舉措?

  答:我市市場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産經營活動,但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系統自行公示實際生産經營場所的地址。市場主體登記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抽查檢查中發現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市場主體取得聯繫,又確認其未公示實際經營場所的,應將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依法查處。

  五、《實施辦法》對市場主體開辦提供哪些便利化舉措?

  答:企業開辦時一併申請領用發票或有用工需求的,網上辦理通過“e窗通”服務平臺企業開辦專區、現場辦理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或服務站點設置的綜合窗口,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反饋辦理結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並一次性發放營業執照、公章或票據。

  六、哪些變更事項可以無需提交股東會決議(權力機構決定)、章程?

  答:市場主體申請變更股東姓名(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無需提交股東會決議(權力機構決定)、章程。

  七、未開展生産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如何辦理登出登記?

  答: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生産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系統發佈擬登出公告20日屆滿且無異議的,可持登出登記申請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直接按照簡易登出程式向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八、本次登記便利化改革在登出登記上有什麼突破性改革?

  答:為破解企業登出難題,《實施辦法》明確了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以上的公司的退出辦法。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以上的公司,其全部或部分股東書面承諾清算完畢並承擔未受清償的債權的,擴展納入適用簡易登出程式。經公告且公告期20日屆滿後,提交登出登記申請書、股東承諾書、營業執照正副本可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登出登記。不能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發佈公告的企業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屆滿後的公告報樣。營業執照正副本無法全部繳回的,應在公告和股東承諾書中一併説明。

  九、對於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産的市場主體如何辦理登出登記?

  答:對於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産的,有關企業清算組、破産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或終結破産程式的裁定、登出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登出登記,無需經過簡易登出公告程式。對企業是否存在未清繳稅款、分支機構是否登出等不適用簡易登出的情形,登記機關不進行審查。營業執照無法全部繳回的,可由申請登出的企業清算組、破産管理人出具相關説明,無需另行登報或公示。

  十、登記告知承諾制度在經營範圍方面進行了什麼改革?

  答:我市市場主體可依法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一是申請人應對遵守法律法規、不開展未經許可事項的經營活動,且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本市産業政策等內容作出承諾。

  二是各類市場主體經營範圍除記載主營項目、前置審批項目、“先照後證”項目外,可以不登記其他具體經營項目。需要登記具體經營項目的,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登記經營範圍,也可以在經營範圍庫選擇具體經營項目。

  三是登記機關對於大類項目和經營範圍庫選擇的具體經營項目不再審查,並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項下統一標注“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如有後置許可經營項目具體表述+以及)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産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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