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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項行政執法權7月起下放街道鄉鎮

日期:2020-04-18 08:10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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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7月1日起,包括市政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停車場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的431項行政執法職權將下放給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行使,並由其依法行使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實行綜合執法。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並實行綜合執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式發佈。

  431項行政執法職權下放

  根據《決定》,為深化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改革,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向基層延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北京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將由市、區有關部門承擔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並由其依法行使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實行綜合執法。

  自2020年7月1日起,共計431項行政執法職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並以其名義相對集中行使。

  原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市政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停車場管理、交通運輸管理、食品攤販管理等方面和對流動無照經營、違法建設、無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等行為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

  原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能源運作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行政檢查權由城管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處罰權仍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

  原由生態環境部門行使的大氣、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原由水務部門行使的河湖保護、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

  原由農業農村部門行使的禁止垂釣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原由衛生健康部門行使的控制吸煙、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在行政執法職權的下放及劃轉銜接中,涉及職權劃轉、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於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嚴禁執法輔助人員獨立開展執法活動

  《決定》提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區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許可權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職權,需要在特定區域調整管轄的,按有關規定執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複雜、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級管轄的,可以報請區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職權的區執法部門管轄;區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複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辦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職權的區執法部門管轄。

  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要保持基層綜合執法隊伍穩定性,嚴禁隨意抽調、借調基層執法人員。除必要崗位外,應儘量安排執法人員到一線從事執法工作。統籌規範基層執法隊伍中的協管員和編外聘用人員,嚴禁執法輔助人員獨立開展執法活動。

  城管部門指導協調基層綜合行政執法

  根據重點任務分工,由市委編辦、市司法局牽頭落實向街道鄉鎮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做好劃轉銜接。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各區制定基層執法工作流程和標準,統一規範基層執法文書和服裝、標誌、裝備等,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基層執法培訓,推進綜合執法平臺建設和執法資訊共用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要組織街道鄉鎮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監督街鄉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行政復議工作;指導街鄉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應訴等工作。

  各街道鄉鎮司法所負責街鄉政府的依法行政、執法規範和執法監督等,承擔行政應訴、行政復議等相關法制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街鄉政府之間以及街鄉與區有關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資訊共用和協調配合機制。在符合保密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共用執法對象的名稱、地址等基本資訊,以及相關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管理資訊和標準、規劃、規範等行業資訊。

  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街鄉業務指導,協助其開展執法,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援。在發現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違法行為時,要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單位,由其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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