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將正式實施,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
《程式規定》重點對6方面內容作了修改。其中引人關注的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該措施5月起將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2020年5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將正式實施,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
《程式規定》重點對6方面內容作了修改。其中引人關注的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該措施5月起將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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