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説明
為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工作,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二、制定依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號);
《關於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號)。
三、適用群體
失業人員。
四、辦理流程
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續發標準為本市失業保險金髮放最低標準。續發失業保險金無需個人提出申請。
五、實施期限
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